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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公报第11期(总第179期)


【发稿时间 :2017-06-14 13:56 发布单位 :系统管理部 阅读次数: 】【    】【打 印

 


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11期(总第179期)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20161120

 

 

 


   

 

政府规章

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9…………………()

关于《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制定说明……………………………()

政府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66号)…………………………………………………………()

其他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62………………………………………………()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苏府办〔201619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厕所革命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的通知

(苏府办〔201620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规划的通知

(苏府办〔2016242号)………………………………………………………()

人事任免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大事记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10月大事记…………………………………………………()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No.11Total 179

 

Publishe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November 202016

 

 


Contents

 

Government Rules

Provisions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the Ban on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s in Suzhou City

…………………………………………………………………………………………………()

Formulation Statements on the Provisions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the Ban

on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s in Suzhou City…………………………………………………()

Government Normative Document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Measures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the Management of Public Bicycle Transportation System

……………………………………………………………………………………………………()

Other Document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Opinions on Improving the Systems of Subsistence Allowance for the Disabled

with Living Difficulties and Nursing Allowance for the Severely Disabled……………………()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Measures(Provisional) of Suzhou Municipality

for the Catalogue Management of the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Three-year Action Plan (2016-2018) of Suzhou Municipality

for the Toilet Revolution………………………………………………………………………()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Program of Suzhou Municipality for the Food

and Drug Safety Regulation During the 13th Five-year ………………………………………()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List of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Chronicle of Events

Chronicle of Event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in October 2016 ……()


 


139

《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已于2016112日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开发布。自201711日起施行。

 

市长:曲福田

20161111

 

 

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等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教育、财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供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吴江区:松陵老城区东至运河,西至鲈乡路,南至笠泽路,北至江兴路(附件1)。

(二)吴中区:其中区域1为南至京杭运河,北至湄长河,东至冬青路,西至盘蠡路、宝运路;区域2为南至沪常高速公路,北至石湖南沿岸,东至苏州湾大道,西至龙翔路(附件2)。

(三)相城区:北至太阳路、黄蠡路(永方路至广济北路段)、阳澄湖西路(苏埭路至西塘河段),南至沪宁高速,东至227省道,西至广济北路(黄蠡路至太阳路段)、永方路、苏埭路(附件2)。

(四)姑苏区:全区(附件2)。

(五)苏州工业园区:南至东方大道、斜港、独墅湖西沿岸、星港街、独墅湖大道,北至娄江快速路,东至中环东线(园区段),西至东环快速路(附件2)。

(六)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狮山街道、横塘街道(附件2)。

以上禁止燃放区域的范围以附件为准。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确定扩大所在区的禁止燃放区域,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

(五)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仓库;

(七)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建筑物内部、高层建筑周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前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的具体范围,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划定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相关违法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九条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711日起施行。

 

附件:1.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吴江区)

2.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

苏州高新区)

 


说明: 吴江区禁放区域附件1

 

 

 

 

 

 

 

 

 

 

 

 

 

 

 

 

 

附件2说明: 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关于《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6112日经苏州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11日起施行。现将《规定》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苏州市市区烟花爆竹消费量迅猛增长,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火灾事故与大气环境污染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活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很大威胁,通过制定政府规章,在特定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显得尤为迫切和需要。

一是落实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需要。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对县级以上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进行了充分授权。《苏州市消防条例》也授权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和种类的规定。

二是保护苏州历史文化名城需要。苏州古城始建于公元前514年,至今2500余年城址未变,保持着“水陆并行、河街相邻”的双棋盘格局和“小桥流水、粉墙黛瓦、史迹名园”的独特风貌。全市保存完好的古典园林60余座,其中拙政园、留园等9座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苏州先后获得了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地市“长安杯”等称号,以及联合国人居环境奖、李光耀世界城市奖等国际荣誉。但是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给古城历史文化保护带来安全隐患,造成很大的影响。

三是保护居民生产生活需要。近几年,随着苏州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燃放烟花爆竹危害越来越大。全市古建筑和传统民居大多为砖木结构,而市区道路狭窄,街巷较多,消防通道不畅,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火灾事故频发,造成了严重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特别是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环境和噪声污染,对工业生产、居民日常生活以及文物古迹的保护带来了很大影响。从人大代表提案、人民来信、寒山闻钟以及问卷调查等反映的情况来看,群众对此反响很大,支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居民也占了多数。

二、《规定》制定的过程

苏州市公安局作为《规定》起草机关,在赴上海和南京两市调查研究基础上,参照上海、南京、盐城等市做法,认真起草了《规定》初稿,在中国苏州网公开征求意见,并多次征求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意见,同时,发放调查问卷100000份,广泛征求居民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又经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规定》送审稿,于201610月向苏州市政府上报了《规定》送审稿。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办公室2016年下字1765号办文单的要求和《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定》,启动了对《办法》(送审稿)合法性审核程序,在苏州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苏州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意见。并分别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各地、各部门以及街道、社区和烟花爆竹销售企业的意见。指导市公安局组织了对确定禁止燃放区域这一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公安局进行了多次集中修改,对《规定》(送审稿)的合法性、可行性、协调性、规范性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审核,并最终形成了《规定》草案。112日,市政府召开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草案。

三、制定《规定》的依据

制定《规定》主要依据了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消防条例》等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同时借鉴了上海、南京、盐城等地的立法经验。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对市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进行了规定。设定禁放区域是制定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的核心内容。就烟花爆竹燃放习惯、燃放区域等问题多渠道征求意见,广泛收集民意和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最终确定了《规定》第五条各区禁止燃放区域。

(二)对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进行了规定。除《规定》第五条全面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定》第六条还对九个方面的重要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进行了禁止。同时,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的具体范围,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根据上位法规定设定法律责任。由于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对违反《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行为有了明确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以治安管理处罚。”《规定》作为政府规章,无权制定超出国务院行政法规的罚款数额。因此《规定》第八条作了指引性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相关违法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1111

 


 

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66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1021

 

 

苏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方便公众短途出行,规范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管理,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城市公共交通组成部分,包括公共自行车、锁止装置、标识指引等设备设施,以及提供公共自行车使用、管理、服务配套的智能信息系统等。

第三条 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政府出资采购的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要求,鼓励和支持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发展,在经费保障、城市规划、用地供给、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优先给予保障。

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的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区市容市政管理部门是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园林和绿化、审计、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市容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编制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发展规划,确定其发展目标、建设时序、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站点设置原则和保障措施。规划方案应当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市容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发展计划。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年度发展计划,组织和保障辖区内的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的运行和发展。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市政管理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发展规划,对公共自行车维修保养和管理调度中心等设施用地予以控制。因城市发展和建设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规划确定的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维修保养和管理调度中心等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八条 设置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服务站点时,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统一标准、分期实施、安全高效的原则,优先考虑公交站点、轨交换乘点、园林景区点、公共服务点、居民居住集中点、商业休闲旅游点、大专院校点以及大型项目点。

市市容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服务站点和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上述标准负责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建设。

第九条 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服务承接主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市、区市容市政管理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服务项目的采购。

第十条 市、区市容市政管理部门与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运营服务企业签订的运营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运营服务企业负责日常运营、调度、维护等相关工作;

(二)运营服务企业负责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设施及管理系统的维修、保养、更新,定期检查系统安全和网络稳定状况,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三)运营服务企业应当保证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设施及场地整洁,公共自行车车身清洁,车辆(含备车)停放规范有序,通道畅通无阻碍;

(四)运营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公共自行车管理应急预案;

(五)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运营中所获得的数据,包括系统本身相关数据、使用人相关数据,由市、区市容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做好保密工作,并不得侵犯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运营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市、区市容市政管理部门收集、整合、备份、移交全部数据,不得将数据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不得在服务内容目的外使用数据和侵犯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服务期限届满时,运营服务企业应当在向主管部门移交所有数据后将数据彻底删除,不得备份。

第十一条 市市容市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共自行车租用卡办理细则,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运营服务企业应当依据运营服务合同,与使用人签订租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公共自行车租用合同应当载明服务承诺,押金收取标准、退还条件,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免责条款,车辆遗失、损坏赔偿以及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补卡的收费标准,对公共自行车及其配套设施的保护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占用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空间;

(二)利用锁车桩停放其他车辆;

(三)限制他人使用公共自行车;

(四)其他影响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迁移、占用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设施。

确需临时拆除、迁移、占用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设施的,相关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区市容市政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运营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向市、区市容市政管理部门投诉,市、区市容市政管理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吴江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管理规定。

各区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与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运营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的,按照该服务合同继续履行。合同期满后,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121日起施行。

 

 

 

印发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6162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113

 


 

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精神,切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工作(以下简称“两项补贴”)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部署,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完善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着力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不断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残疾人最迫切需求和政府保障能力相适应。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坚持制度衔接,待遇适度。注重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坚持资源统筹,功能互补。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本市户籍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中的残疾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和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劳动年龄段无业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外且残疾人本人固定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本市户籍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对象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低保家庭内的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听力、言语重度残疾人,由原来低保政策中明确的按低保标准的20%分类提标,调整为按低保标准的35%发放生活补贴,与低保金合并发放。其中,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按低保标准135%全额享受低保金和生活补贴,听力、言语重度残疾人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35%的差额享受低保金和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来由残联单独发放的低保内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金。

2)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由原来低保政策中明确的按低保标准的20%分类提标,调整为按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与低保金合并发放,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25%的差额享受低保金和生活补贴。

3)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由原政策按低保标准120%发放救助金,调整为按低保标准120%发放生活补贴。其中,本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低保标准120%全额发放,本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20%的差额发放,如果同时符合一户多残、依老养残且其生活补贴差额低于低保标准60%的,按低保标准60%享受。该类对象的生活补贴与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一并管理,其他待遇不变。

4)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由原来按低保标准的60%发放救助金,调整为按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

5)未纳入其他救助或补贴的劳动年龄段无业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由原来按低保标准的60%发放救助金,调整为按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

6)残疾人本人固定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未纳入低保和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的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由原来按低保标准100%发放救助金,调整为按低保标准的100%发放生活补贴。其中,本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低保标准的100%实施全额发放,本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00%的差额发放。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低保与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家庭中166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或自理困难,享受居家托养、日间托养、全日制托养等服务的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其护理补贴按原标准、形式执行;其他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乡统一按120/月?人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标准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

(三)补贴形式。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采取由金融机构打卡的形式按月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采取政府购买家庭或社会组织服务形式发放。具体补贴形式由各市、区自行确定。

(四)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分别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低保分类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不重复享受。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时的家庭收入,已享受两项补贴的低保外残疾人在申请审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后,其补贴按该办法中低保残疾人相应的两补政策执行,原补贴不再享受。

三、申领程序

(一)实行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二)坚持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向社会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须知、制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图等信息,方便申请人知悉办理事宜。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出审核意见随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或残联审批。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分别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和原来的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救助、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残疾人生活救助、精神(智力)残疾人生活救助程序申请和办理,资金发放按照原规定执行。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生活补贴,不需要另外申请和办理。本办法颁布时为上述救助制度在册救助对象的,其生活补贴不需重新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或残联直接转办。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由各市、区参照当地原托养服务护理补贴的有关政策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三)严格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其中,低保中残疾人的生活补贴发放时间按低保政策规定执行;如在享受低保或生活补贴期间提出新的申请,当月不重复享受生活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均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或护理服务机构账户。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非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代为保管账户存折。

(四)做到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协同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二)及时完善政策。原来“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残疾人生活救助”更名为“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残疾人生活补贴”、“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更名为“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无业精神(智力)残疾人生活救助”更名为“无业精神(智力)残疾人生活补贴”,确保与省《意见》一致。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市场及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全力支持并积极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全面掌握完善后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精神和内容。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广泛利用各种媒介宣传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重要意义,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利用各种服务平台及窗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两项补贴的监督管理工作,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残疾人两项补贴应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公示程序和内容进行公示,注意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统筹建立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11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两项补贴实施细则,加快推进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苏府办〔2016194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今年3月,我市被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为全省第一批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市。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根据省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要求,市政府法制办草拟了《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031

 

 

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

(暂  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施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实施。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重大项目、实事项目以及重大财政资金使用项目纳入决策目录编制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市风险评估管理部门、政府法制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决策目录编制以及目录调整的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决策目录编制以及目录调整的廉洁性评估工作,并对决策建议事项的提出、决策目录的编制、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监察。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市发改、监察、财政、法制、风险评估管理等部门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包括: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财政预算;

(二)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三)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四)确定和调整重要的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价格;

(五)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按照《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将下列符合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决策事项纳入目录管理。

(一)拟以苏州市人民政府名义,依法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决策事项;

(二)拟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议题;

(三)列入年度市政府重大项目、实事项目中的重大事项;

(四)虽属于一般性行政决策事项,但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继续实施可能存在经济、社会、环境等风险因素的决策事项;

(五)《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相关人员或机构提出拟以苏州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决定的其他行政决策事项。

应对突发事件以及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不作为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执行,不适用本办法,但可将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中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列入决策目录,单独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能够依职权决策或者决策更有效的,应当自行决策或者依市政府授权作出决策,不作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八条 决策目录中的事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明确举行听证的要求:

(一)有法律依据明确规定须听证的。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且公众意见可能分歧较大的。

(三)决策部门或者决策承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

第九条 决策目录工作是政府及其部门年度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其它工作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第十条 相关部门应当于每年131日前,结合部门职责和年度重点工作,提出拟纳入决策目录的决策建议,通过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网上运行系统进行申报,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发改、监察、财政、法制、风险评估管理等部门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应征求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对决策建议事项的意见。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决策建议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编制决策目录草案报市政府审定。

决策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组织承办部门、时间计划等内容。对于需要听证的事项,应当标明为听证事项。

第十一条 经审定的市政府决策目录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布。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决策目录应当于每年331日之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决策承办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条,征求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意见并报市政府办公室等部门审查通过后,提请政府对决策目录调整情况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及时制订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强化实施监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履行审核职责,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通过报纸、媒体、门户网站等途径做好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工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市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重大行政决策信息专题网页,用于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征集社会公众的建议和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包括决策事项、是否听证、决策进度以及有关通告和通知等内容。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决策目录相关信息向市政府及其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其部门应及时处理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将处理情况集中反馈。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各地、各部门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每年拟定本地区、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并抄送市风险评估管理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目录有调整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10日内报送备案,并抄送市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并参照本办法编制决策目录,分别抄送上级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行政监察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1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苏州市厕所革命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

   

苏府办〔2016206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厕所革命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922

 

 

苏州市厕所革命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厕所革命”的重要批示精神,结合“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深入推进全市厕所建设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旅游局提出的“数量充足、干净无味、实用免费、管理有效”十六字方针,对照先进找差距、查找不足补短板,以切实提升市民、游客如厕体验,缓解旅游重点区域、高峰时段“如厕难”问题,全面提高城市公共设施服务水平为目标,以提高标准、优化布局、完善功能、创新管理为手段,力争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规划建设、管理提升,使苏州全市厕所建设管理工作和“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相匹配。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和出台厕所建设管理“苏州规范”。

在国家住建部《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和国家旅游局《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的基础上,以“卫生、干净、实用、温馨”为原则,结合苏州近几年的建设和运行实践经验,制定和出台厕所建设管理的“苏州规范”,指导苏州各市、区在厕所建设中有规可依,在保洁管理中有章可循。通过规范出台和宣贯培训,使厕所建设管理标准得到大力推广。

牵头单位:市旅游局、市市容市政局;协同单位:市旅委相关成员单位。

(二)全面提升和改造全市公共厕所。

组织实施280座景区厕所及1046座环卫厕所的新建和升级改造工作。具体实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到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工作目标中,由各市、区通过3年时间分批完成。各市、区要在2016年底之前确定所有新建和改建厕所具体点位,并落实经费安排。

牵头单位:市市容市政局、市旅游局;协同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整合推广厕所地图手机应用系统。

将现有的市市容市政局“智慧环卫”APP和市旅游局“游急便”微信号进行数据整合,信息共享,实现一张地图找厕所、用厕所、评厕所,方便市民和游客如厕。将城市商业区、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内的卫生间纳入评价体系,并对所有对公众开放的厕所服务状态进行评价,形成第三方社会评价体系。市旅游局负责“游急便”微信号的数据搜集和社会推广,市市容市政局负责“智慧环卫”APP的扩展和应用整合,评价结果在双方共享的基础上向社会定期公布,工作机构内部每月通报一次,每半年考核一次。

牵头单位:市市容市政局、市旅游局;协同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园林和绿化局、市民宗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筹建“厕所开放联盟”。

建立“厕所开放联盟”,制定联盟办法,同步配套开放考核和补贴机制,对加入联盟的厕所提出设施标准和保洁质量要求。鼓励和倡导符合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加入厕所开放联盟,对外免费开放本单位内部厕所,安装导示标牌,统一纳入厕所地图手机应用,以弥补城市局部地区厕所数量不足,特别是用地指标紧张、新建公共卫生间有实际困难的区域。

牵头单位:市市容市政局、市旅游局;协同单位:市文明办,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宣传和引导文明如厕。

结合文明城市、文明旅游创建工作,加强厕所革命宣传,引导市民、游客文明如厕。依托文明旅游志愿服务队伍,组建厕所革命“志愿者服务队”,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不断提高厕所建设管理水平,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适时评选厕所管理、服务优秀个人和先进单位,对一线人员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牵头单位:市文明办、市旅游局、市市容市政局;协同单位:市旅委相关成员单位。

(六)建立健全厕所建管长效机制。

1.各级规划、国土部门在编制城市控规、详规和土地利用规划时,同步落实厕所建设用地区域和指标。涉及住、商土地的,要在土地招拍挂条件里明确配套公厕规划条件,涉及绿地公建的,要在规划条件和方案审批时明确公厕建设位置,并与市市容市政部门协商一致后,通过方案审批,以避免仅落实指标,不落实位置而导致无法落地。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市容市政局;协同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2.修订《苏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苏府〔200393号),重新修订并依据新的长效管理办法加强建设管理和保洁考核,确保公共厕所设施设备完好,力求干净无味,营造良好如厕空间。

牵头单位:市市容市政局;协同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旅游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景区建设管理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苏州市厕所革命领导小组,确定小组领导成员名单如下:

  长:王鸿声  副市长

李京生  副市长

副组长:陆俊秀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季峰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金锡奇  市市容市政局局长

朱国强  市旅游局局长

  员:邱惠霞  市文明办副主任

    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副主任

    市财政局副局长

    市国土局副局长

    市住建局副局长

    市规划局总建筑师

汤以成  市市容市政局副局长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庄建东  市商务局副局长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徐春宏  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陶勇杰  市体育局副局长

王承武  市环保局副局长

徐伟荣  市旅游局副局长

曹光树  市园林和绿化局副局长

    市民宗局副局长

张树杰  市工商局副局长

黄涧秋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赵金龙  张家港市副市长

陈惠良  常熟市副市长

    太仓市副市长

沈晓明  昆山市副市长

张志成  吴江区副区长

周晓敏  吴中区副区长

    相城区副区长

周健慧  姑苏区副区长

    苏州工业园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高晓东  苏州高新区区委常委

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市容市政局和市旅游局共同牵头,协调推进。

(二)资金保障。

1.市财政安排经费,用于三年行动计划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等。

2.姑苏区公共卫生间提升项目经费由市财政承担70%,区财政承担30%;其他各市、区由所在市、区或镇级财政承担。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开展厕所革命对于提升旅游服务水平、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提高国民生活水平和文明素养重要作用,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共同推进我市厕所建设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二)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苏州规范”,并结合各自实际,制订相应的细化实施方案,明确三年行动计划的重点和范围,加强组织领导,发动街道(乡镇)、社区(村)力量,狠抓工作落实。市各牵头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服务,建立考核通报机制,强化督促推进。对确定的各市、区年度新建改建厕所任务,要在明确具体建设点位的基础上,按季度考核。市其他部门要互相协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三)塑造苏州公共厕所新面貌。要鼓励创新,引入新技术,攻坚克难,力争在建筑设计、设备选型、功能服务、管理保洁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厕所革命与文明创建等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营造浓厚氛围、形成思想共识,引导社会各界关注厕所建设、居民和游客文明如厕,积极提倡、鼓励社会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厕所向广大游客免费开放。

(五)制定和落实考核奖惩办法。加强对三年行动计划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和考核,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附件:全市厕所新(改)建计划表(20162018

 


附件

全市厕所新(改)建计划表(20162018

序号

区 域

时 间

环卫公共卫生间

旅游厕所

合计

1

张家港市

2016

20

9

29

2017

19

10

29

2018

18

10

28

小 计

57

29

86

2

常熟市

2016

20

9

29

2017

19

11

30

2018

18

10

28

小 计

57

30

87

3

太仓市

2016

20

6

26

2017

19

7

26

2018

18

6

24

小 计

57

19

76

4

昆山市

2016

21

20

41

2017

20

5

25

2018

20

5

25

小 计

61

30

91

5

吴江区

2016

43

7

50

2017

38

10

48

2018

39

10

49

小 计

120

27

147

6

吴中区

2016

30

20

50

2017

26

20

46

2018

28

11

39

小 计

84

51

135

7

相城区

2016

24

8

32

2017

24

7

31

2018

25

7

32

小 计

73

22

95

8

姑苏区

2016

89

7

96

2017

135

10

145

2018

135

8

143

小 计

359

25

384

9

苏州工业园区

2016

16

2

18

2017

49

2

51

2018

45

1

46

小 计

110

5

115

10

苏州高新区

2016

24

22

46

2017

24

3

27

2018

20

17

37

小 计

68

42

110

11

全市

2016

307

110

417

2017

373

85

458

2018

366

85

451

合 计

1046

280

1326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苏州市“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

监管规划的通知

苏府办〔2016242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8

 

 

苏州市“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规划

 

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对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展、高水平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加强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依据《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

“十二五”是我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全面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持续好转的时期。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断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力度,着力解决影响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突出问题,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逐步完善。深入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市一级重新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原属于市工商、质监部门的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监管职能及人员划转至新成立的市食药监局,全面履行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监管职责。加快推进市级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改革,建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协助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各市(县)、区相继组建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各乡镇按区域设立监管分局(分所),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配备食品药品协管员,基本建成盖边沉底的监管网络。各市(县)、区相继成立综合性检验检测中心,将食品检验检测职能整合到检验检测中心。

(二)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不断深入。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天安行动”、“食品药品安全放心行动”、药品“两打两建”、保健食品“打四非”、医疗器械“五整治”等专项整治,强化对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品种的检查,深入推进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市公安局在市食药监局设立警务室,始终保持打假治劣高压态势,严惩重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累计查处违法案件7236件,罚没款6200万元,处理投诉举报17800余件。移送工商部门查处违法广告3274条,取缔无证经营户1692个,捣毁制假售假窝点416个,停业整顿生产经营户662家,移送司法机关查办涉嫌犯罪案件739件,追究刑事责任1083人。公安部挂牌督办7件。

(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能力显著提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推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全面梳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完善行政审批流程,探索并联审批模式,建立审批事项电子档案。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凡是依法可以下放的,均下放到位。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不断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机制日益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日渐完善,部门协作联动顺畅有序,食品安全监测预警能力不断提升,在全省率先建成覆盖城乡的食品安全监测预警网络体系。建成乳制品、白酒、食品添加剂三类食品生产企业电子追溯系统,其中全市乳制品生产企业已实现追溯系统全覆盖,同时在60家食品流通企业和10家餐饮单位开展追溯试点。持续推行餐饮安全“五常法”、“六T法”等先进管理方法,推进远程监控技防设施应用,全市大多数A级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近一半学校和幼托机构食堂实施了“五常法”管理并安装监控设施。完成第四次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第53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等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任务1323余次,实现食品安全零差错零事故。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管理,实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工作常态化。79家在产药品生产企业100%通过新版GMP认证,通过认证企业数量居全省第一。加强基本药物生产监管,对在产基本药物品种按品规全面开展质量风险评估。药品批发企业新版GSP认证率100%,零售连锁企业认证率90%,单体零售药店认证率80%,均居全省前列。深入推进医疗器械GMP认证,企业认证通过率位居全省前列。加强对高风险医疗器械生产监管,检查覆盖率100%。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网格化”监管和分级分类监管,深入实施“双随机”工作机制,推行食品药品安全约谈制度。

(四)食品药品技术支撑体系日益健全。药品进口口岸功能建设取得积极成果,201310月,国家食药监总局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允许苏州工业园区口岸进口药品,增加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至“十二五”末,苏州口岸办共核发《进口药品通关单》189单,进口药品498批次,共计119万公斤,货值12015万美元。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以创建口岸药品检验所为目标,持续提升检验检测能力,2012年实现整体搬迁,新所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人员编制从40人增加到68人,在编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超过75%,配置货值近亿元的仪器设备560多台(套),检测能力包括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保健食品、化妆品、洁净室性能检测六大类共378个参数,药品检测能力基本覆盖了《中国药典》2010年版和国际通用药典的检测项目,基本达到口岸药品检验所的标准。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苏州分所于2012年正式设立,运行以来,每年检测业务受理量以25%以上的速度增长,检测业务辐射上海、浙江、无锡、南通等省市。全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覆盖面进一步扩大,2015年全市食品每千人抽检率达5.05,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不断健全,全市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每百万人口报告率逐年上升。

(五)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逐步形成。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安全用药月活动。重点围绕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面向执法人员、企业和群众开展法律法规宣贯。加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公示力度,每月在市主流媒体公布食品抽检信息,切实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部署推进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建立官方微博、微信发布食品药品安全消费提示,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积极发挥12331投诉举报平台功能,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建立有奖举报机制,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明显提高,形成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人人关注、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社会氛围。这些成绩的取得,为做好“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在新的起点上推进监管事业发展积累了有益经验。

二、“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

“十三五”是我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关键时期,是率先全面建成高水平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健康需求的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越来越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这给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带来了巨大压力,也为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提供了重要契机和强大动力。随着食品药品产业的快速发展,更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得到广泛应用,这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面临许多新的课题、新的挑战。当前食品药品安全总体上仍处于风险高发期,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的因素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有待完善,各监管环节之间尚未真正实现无缝衔接;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力量薄弱,仅靠现有的人员编制和专业能力难以完成面广量大责任重的日常监管工作;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药品等违法行为尚未彻底根治,城乡结合部及广大农村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基础仍较薄弱;食品检测职能及机构还分散在多部门,尚未形成统一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主动顺应全面建设高水平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过上更加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把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保障改善民生的重点领域,切实加强和改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断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提高全民健康素质、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作出应有贡献。

三、“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四个最严”总体要求和“两个率先”光荣使命,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贯彻落实党政同责和“四有两责”,加快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法治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进程,不断提升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全程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大力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把苏州建设成为全国食品药品最安全、消费最放心的城市之一。

(二)工作目标。通过5年努力,力争到2020年末,基本建成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初步形成;监管队伍能力素质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适应监管工作任务需求,监管基础设施和执法装备不断改善,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全程监管水平显著提升;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食品药品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餐桌污染”源头治理取得突破性进展;食品药品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向好,食品药品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满意度得到明显提升。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覆盖所有食品供应渠道、食品品种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重点项目。食品检验量达到6/千人·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食品抽检信息公示率达到100%

——食品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覆盖面达到100%。原则上,对高风险食品药品生产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3次。食品生产监管违法问题发现率达到5%,问题处置率达到100%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评价性抽验总体合格率达到95%以上。

——药品质量抽验生产企业覆盖率达到100%

——化妆品质量抽验生产企业覆盖率达到100%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100%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无菌、植入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率达到100%

——对高风险品种经营企业、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短缺药品定点储备单位日常监管做到100%全覆盖。

——食品药品生产企业量化等级评定率达到100%

——食品生产企业电子追溯系统覆盖率达到80%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处置率100%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公开率100%

四、主要任务

(一)着力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1.构建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继续深入推进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推动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进一步向专业化、系统化、独立化方向发展,进一步完善市、县、镇三级监管网络,确保监管无盲点、无空白。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内部整合,理顺监管职能和运行机制。加快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完成食品检验检测职能的调整和机构的整合,分别建立市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和市药品检验检测机构。

2.全面落实“四有两责”。深化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重要性和特殊性的认识,强化对食品药品监管资源的投入,确保食品药品监管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落实日常检查责任和监督抽检责任,着力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到位,配足日常监督检查、市场抽检执法、产品技术检验三类岗位,配齐具有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工作技能的监管执法人员和专职检查员,配备日常检查、市场抽验、样品检验必需的设备。

3.强化食品药品综合协调机制。推动完善市、县、镇三级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建设,强化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推进综合协调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打通“最后一公里”。逐步完善基层食品安全责任机制、隐患排查机制、问题发现报告机制、群防群控机制等相关制度规范,夯实基层监管工作基础。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体系,将食品药品安全全面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充分发挥考核评价“指挥棒”的作用。

4.进一步明晰食品药品监管事权。按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的要求,对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食品药品监管事权进行合理划分,明晰职责分工,明确工作责任,规范权力行使,充分调动各级监管部门履职尽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统一规范、权责明确、上下协调的事权体系。按照属地管理要求,通过加强督导检查、强化考核考评等途径,层层传递压力,健全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二)加强食品药品依法行政建设。

1.深入实施食品药品监管政策法规。着力做好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重点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落实。制定出台苏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文件。根据机构改革后的监管新形势和新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制度规范的建设。依法做好全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发布及后评估和定期清理工作。

2.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投诉举报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行为,完善执法程序,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推行网格化监管、“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推动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

3.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重大案件查处及执法案卷评查为切入点,推动落实法制工作例会制度,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与检查,做好行政执法培训、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相关工作,完善行政执法监督长效机制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主体责任。

(三)严格食品药品安全全程监管。

1.强化食品生产监管。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三分监管”有关要求,有效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根据划定的企业监管频次和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实现监管对象全覆盖,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制度。建立完善监管信息内部通报、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等工作机制,加大日常监管与执法事中事后衔接力度。加强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动态管理,建立基于风险管理的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名单,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推进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信息公示制度,覆盖全市所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2.强化食品流通监管。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建立食用农产品全程溯源管理机制,建立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重点的食用农产品快检筛查体系。完善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协同机制,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保障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加强食品销售、仓储、运输和食品销售摊贩的监管,加大法定抽样检测力度,切实增强对食品销售、仓储、运输的全程监控,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加大农村市场治理力度,鼓励农村市场规模化经营,实施农村市场“百千万”计划。

3.强化餐饮安全监管。制定、修订《苏州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苏州市农村集体聚餐管理操作手册》等制度规范,提升对基层监管工作的指导效率。继续倡导实施先进管理方法,继续推进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和分级管理。加强对高风险品种、高风险场所和高风险危害因素的抽检,主动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和分析研判力度,提高数据利用效率。深入开展餐饮环节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和重点业态监管和专项整治力度,重点加大对学校和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力度。规范网络订餐经营行为,加强对上线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提前介入重大活动的筹办,确保重大活动期间供餐单位和辖区内均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4.强化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基本监管数据库,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档案。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分类分级动态监管,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建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机制。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示范企业、保健食品化妆品示范经营企业等创建活动。探索建立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可追溯制度。加强互联网经营保健食品、化妆品的长效监管机制,规范互联网销售行为。

5.强化药品生产安全监管。强化基本药物生产监管,继续开展年度基药质量风险评估及每年2次监督检查。继续做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不断提高药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确保注射剂类药品认证下放省局后我市企业新版GMP实施水平不下降。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强化对高风险对象的监管,突出对生产行为和产品上市后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药品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提高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的数量和质量。强化特殊药品、特药复方制剂日常监管,严防麻黄碱复方制剂流弊事件的发生。加强药包材生产企业监管,全面完成医院制剂质量标准提高工作。

6.强化药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管。严格药品经营许可管理。严格市场准入,优化存量资源,推动药品流通市场持续向集约化、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严格监督实施药品GSP。强化GSP认证通过后跟踪(飞行)检查。运用飞行检查、通报、曝光、约谈等监管举措,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加快完善药品追溯体系,督促企业加强药品购销渠道和安全风险管控。确保药品流通环节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行为,督促网售药品配送严格执行药品GSP要求。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管。贯彻实施新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切实加强疫苗流通监管。

7.强化医疗器械安全监管。继续修订、完善全市医疗器械监管各项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确保全市医疗器械依法监管,协调统一。深入推进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依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按照“属地分级监管”的原则,做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完善日常监管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提升不良事件监测报告的数量和质量。

(四)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切实按照“四个最严”的工作要求,保持打假治劣高压态势,丰富执法措施和手段,提高案件查办效能。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证据互认、证据转换、涉案产品检验认定、处置以及办案经费保障等工作机制,提高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合力。抓住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带有行业潜规则性质的问题,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科学制定食品药品监督抽验计划,抓住问题较集中的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发挥监督检验在稽查打假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建立稽查与投诉举报工作互通机制,形成从投诉举报中善于发现案源、通过投诉举报情况分析发现案件动向的良好格局。鼓励各地区、部门之间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协作机制,签订相关的协作协议与协作章程,制定具体的实施标准与细则,形成稽查“大协作”格局。

(五)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业化能力建设。

1.加强全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理顺培训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党组统一领导、责任处室牵头、有关处室齐抓共管的教育培训工作机制。坚持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实施教育培训学分制,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和师资库,编写具有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配套性教材。开展网络教育,实施联合办学,鼓励干部在职自学。选派干部下基层挂职锻炼、进企业跟班学习和赴境外参加培训。

2.完善人才选拔、培养和使用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市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实际的竞争性干部选拔机制和交流轮岗制度,提高选人用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健全考核考评机制,加大考核在干部提拔使用中的权重。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竞聘上岗和绩效考核等工作,配优配强有关事业单位领导班子。

3.建立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和检验员。根据食品药品监管专业性强的特点,积极探索开展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通过职业化培训教育、专业化考核考评,加快建立与专业化监管任务相适应的检查员队伍,提升监管的专业化水平,有效防控食品药品安全系统化风险。突出抓好技术监督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要按照专家型、国际化的标准,科学规划、严格选拔、精心培养,努力造就一支与履行技术监督职能需要相匹配的专业人才队伍,做好检验员队伍的业务知识更新培训,注重优秀人才的吸收引进,在提升科研能力上取得新的突破。

(六)建立科学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技术支撑体系。

1.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加强进口药品口岸药检所功能建设,创成口岸药品检验所。深化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苏州分所建设,探索在分所建立江苏省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和监管企业培训基地。建设江苏省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检验检测基地,建成全省保健食品化妆品检测技术中心。推进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专业化、系统化建设,不断拓展检验检测项目,持续延伸检验检测覆盖范围,着力突出食品安全快检能力建设,在县(区)、乡镇建立快检室,实现基层食品快检能力全覆盖。鼓励督导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高风险主体,积极开展快检工作。充分发挥市级、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和社会第三方检验机构各自的技术优势,建立优势互补的食品安全法检体系。

2.着力强化信息化监管能力建设。科学编制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规划,全面统筹信息化监管建设项目,建立基于大数据处理和云平台运行的监管基础数据库,努力构建涵盖“四品一械”行政许可审批、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公开公示、举报投诉管理、风险监测预警、应急管理等监管事项的信息化监管系统,通过信息化建设,实现上下对接通畅、信息及时共享、移动执法便捷、数据分析精准的监管目标,切实将监管效能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3.积极参与药品医疗器械审批审评机制改革。支持苏州高新区筹划建设国家食药监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分中心项目,推进江苏省食药监局认证审评中心在苏州高新区建设医疗器械审评分中心。支持苏州工业园区在省内率先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规定,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机制,为江苏的试点工作多做贡献。

4.进一步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完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管理系统,有效联通和共享各级食品监管部门的食品抽检监测信息,完善全市统一的抽检结果处理程序。加强市、县两级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评价和预警能力建设,加快设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

5.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两级监管部门,上下贯通、高效运转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按照协调有序、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要求,建立完善监测预警、应急保障、社会动员和总结评估等机制,推进跨区域跨部门应急协作、信息通报等机制建设。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能力,提高对本地区苗头性、倾向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能力。统筹安排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及培训等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完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规章制度,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以食品药品监管队伍为基本力量,以检验检测、审核查验等技术支撑队伍为专业力量,以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为补充的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队伍体系。建立覆盖“四品一械”各领域的应急管理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组在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中的作用。督促指导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增强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突发事件防范应对能力。

(七)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1.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机制。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行为,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全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平台;认真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有关要求,优化信息查询和数据共享渠道,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积极推动落实监管人员责任“上墙”要求,公布许可责任人和日常监管责任人相关信息。依法及时公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抽检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强化震慑警示作用。

2.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扩大电子远程监管系统在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大型餐饮单位的应用范围。大力推进乳制品、白酒、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实现乳制品生产企业100%全覆盖。加强餐饮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食品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建立企业责任约谈常态化机制。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诚信档案和诚信等级数据库,探索建立诚信档案普通民众即时查询系统。完成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远程监管系统的改版升级。

3.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药品市场的主体,必须严格履行企业是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通过飞行检查、日常巡查、产品抽检等有效监管手段督促企业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通过业务指导、从业人员培训等措施提升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各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牢固树立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观念,自觉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安全管理,健全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体系建设,配足配齐配强原料采购、工艺核查、质量控制、产品检验等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切实根据质量管控需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将质量安全意识责任意识落实到每个从业人员,要实时开展质量安全隐患的内部排查,加强风险监测,杜绝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4.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深入挖掘宣传资源,大力拓展宣传平台和阵地,丰富宣传形式和内涵,采取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融合的方式,通过网站、电视、广播、报刊、杂志、手机APP、政务微博、官方微信、户外橱窗墙面、宣传站等载体开展形式新颖、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在扎实开展好“食品安全宣传周”、“药品安全宣传月”等主题宣传活动的同时,举办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便民咨询等活动,广泛传播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5.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食品药品行业学会协会建设,支持行业协会制订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组织开展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交流,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探索引入保险、认证等第三方机构和人员参与监管的工作机制,逐步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通过政策引导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促进第三方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发展,完善技术支持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6.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畅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渠道,健全12331投诉举报信息化平台,完善举报激励机制,规范投诉举报转办交办、跟踪督办、协调反馈、汇总分析、审查归档等程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曝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不法行为,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见面会等形式向社会通报食品药品抽检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监管工作情况,以此警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从业行为,同时对不法份子发挥震慑和警戒作用。

(八)促进食品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严格市场准入,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产业引导政策,加大对市场潜力大、品牌效应强、市场信誉好的食品医药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生产要素向优质骨干企业集中。鼓励和引导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商业业态和配销中心、生鲜处理中心、中央厨房等新兴行业,支持相关企业跨地区经营和兼并重组。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摊贩等进入集中、固定场所生产经营,逐步实现规范化生产经营。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精神,为生物技术药物、中药新药、高新技术医疗器械等创新品种研发提供政策扶持和咨询服务。积极打造工业园区生物纳米园、高新区医疗器械产业园等基地为引领的医药产业集群区,充分发挥区域聚集优势,形成产业高地和品牌效应。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引导医药企业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医改形势等要求,积极调整品种结构和生产经营模式,拓展新空间,实现创新发展、集约发展。鼓励优势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做大做强,积极推动药品现代物流、药品零售连锁等先进业态发展,构建现代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供应及时,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五、重大工程

(一)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发挥食品安全城市创建的工作抓手和平台作用,落实党政同责,推进社会共治,以解决食品安全领域深层次问题为出发点,以增加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满意度为落脚点,以点带面、分层指导、逐步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苏州努力创成国家食品安全城市。深入推进省级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十三五”期间全市所有县(市、区)均参与创建工作,并争取全部创建成功。

(二)食品药品安全放心工程。针对当前影响食品药品安全消费的突出问题,结合我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明确重点环节、品种和领域,全面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放心专项整治,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下大决心、花大力气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以严查严打来有效规范全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督促企业自觉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震慑不法份子,使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无处遁逃,推动我市在省内率先建成食品药品安全消费放心示范区。

(三)口岸药品检验所创建工程。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口岸药品检验所新标准,进一步加大我市口岸药品检验所创建工作力度,着力在药品检验检测用房、药品检验检测参数扩项、检验人才培养、检验设施设备配置、检验科研能力提升等方面得到跨越式的发展,实现《中国药典》检测项目全覆盖、国际通用药典基本覆盖,力争以优异成绩通过国家食药监总局口岸药品检验所现场评估,创成口岸药品检验所。

(四)食品药品“互联网+”监管工程。以强化顶层设计为统领,以标准规范为基础,以促进数据共享为核心,以加强信息利用为主线,以增强队伍建设为保障,建成统一的信息网络数据中心,完善信息安全、信息标准和应用支撑平台三大支撑体系,建成覆盖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业务的行政执法、信息监测、应急管理、公共服务、决策支持和内部管理六大业务平台,形成市、县(市、区)、乡(镇)三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信息网络互联互通、上传下达、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统一高效的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系统,推进阳光审批、动态监管与科学决策,促进食品药品监管和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五)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工程。以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市食品检验所)和市药品检验检测研究中心(市药品检验所)等检验检测机构存量资源为基础,以“国内一流,国际接轨”为目标,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加强食品药品检验综合能力建设,满足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检验、科学研究、日常监管等需求,提升在全国、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中的检验检测能力和地位。

(六)食品药品监管能力提升工程。紧紧围绕提升基层监管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加强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努力培养造就高素质的食品药品监管人员队伍。定期举办基层食品药品监管能力提升培训班,为体制改革后基层食药监职能的全面履行提供人才和能力保障。每年在全市系统范围内举办相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实务培训班,在讲授式教学质量的基础上,增加示范教学、现场交流等培训方法,增强监管人员的实际监管能力。每年开展一次新进人员综合业务培训工程,增强新进人员综合业务能力。每年对拟任局机关中层正职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前培训及考试,增强领导干部法治意识,促进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规划实施责任。实施“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规划,对于全面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提高我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层层分解落实。要加强沟通协调,搞好规划衔接,及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形成推动规划顺利实施的整体合力。

(二)强化政策经费保障。各市、区人民政府要优化监管执法环境,完善监管政策措施,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其无障碍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将实施本规划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各级财政要为完成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程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要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资金投入与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监管执法、检验检测、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

(三)强化监管队伍建设。各地要大力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建设,多层次、多渠道开展以提升监管能力为重点的培训工作,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水平。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优化技术监督人才队伍机构,努力建设一支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审评认证、风险监测评估等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依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完善专家队伍,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提供智力支持。

(四)强化监测评估和督促检查。建立健全规划实施评估制度,适时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和督导,对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实施绩效评估。2018年下半年,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必要时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各地要结合年度考核、专项检查等工作,加强对规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20161114日:

周斌伟同志任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支队长;

陶韧同志任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政委;

马景亮同志任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政委。

以上3名同志任职时间从20157月算起。

20161114日:

李国锋同志任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蔡尚志同志任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办公室副主任;

孙昕同志任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以上3名同志任职时间从20158月算起。

20161116日:

段晴毅同志任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局长;

杨青松同志任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分局)局长;

免去马利忠同志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职务;

免去马景亮同志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政委职务;

免去姚连法同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免去周斌伟同志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支队长职务;

免去魏杰同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政委职务;

免去徐洋同志市公安局水上警察支队支队长职务;

免去陈皆一同志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免去万伟平同志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局长职务;

免去沈正明同志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分局)局长职务;

免去谢罡同志市公安局副调研员职务;

免去王伟民同志市公安局副调研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10月大事记

 

3 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苏州市房地产市场稳控工作。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市领导周伟强、俞杏楠、王鸿声参加会议。

4 市长曲福田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稳控工作。副市长俞杏楠参加会议。

6 “大英博物馆馆藏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素描精品展”在苏州博物馆开展。副市长王鸿声出席开幕式。

7 副市长俞杏楠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8 苏州市政府与清华大学签订共建“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备忘录。清华大学副校长、中国工程院院士尤政,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等出席签约仪式,清华大学环境学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贺克斌,市领导黄爱军、徐美健等参加相关活动。

●苏州市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华中科技大学、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签订“关于共建华中科技大学(苏州)脑空间信息技术研究院”的合作协议。华中科技大学校长、中国工程院院士丁烈云,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领导王翔、黄爱军、吴庆文等出席签约仪式。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与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生物化学与细胞生物学研究所签订合作协议。市委书记周乃翔,中科院上海生化细胞所所长刘小龙,市领导王翔、黄爱军、吴庆文等出席签约仪式。

●“全民行动、情暖夕阳”文艺演出暨“最佳养老护理员”表彰颁奖典礼举行。副市长盛蕾出席表彰颁奖典礼。

●第二届世界矫形与创伤外科学会中国部年会开幕式在苏举行。副市长盛蕾出席仪式。

8~9 由安徽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李锦斌和代省长李国英率领的安徽省党政代表团来苏州考察访问。市委书记周乃翔陪同考察,市领导周伟强、王翔、黄爱军等参加有关活动。

●市长曲福田、副市长王鸿声赴贵阳参加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帮扶工作联席会议。

9 副省长张敬华来苏调研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推进情况。市领导吴庆文陪同调研并参加座谈会。

10 市长曲福田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房地产相关宣传工作。副市长俞杏楠参加会议。

●全市13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召开。市领导周伟强、吴庆文、李京生出席会议。

●全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推进会召开。副市长盛蕾出席推进会。

●江苏华功第三代半导体产业技术研究院、北京大学宽禁带半导体研究中心江苏研发中心和中山大学电力电子及控制技术研究所江苏研发中心在苏正式揭牌。甘子钊、郑有炓、王立军3位中科院院士,副市长王鸿声出席活动。

●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副市长李京生参加苏州分会场会议。

10~28 市政府党组成员吴庆文参加上海浦东干部学院长江经济带专题培训班。

11 市长曲福田主持召开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讨论稿)》《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修订稿)》《关于打造产业新平台引领经济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全面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意见》《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管理办法》《苏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意见》和《苏州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意见》,举行常务会议学法专题:改革与立法的关系——《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解读。副市长盛蕾、俞杏楠、王鸿声、李京生,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会议。

12 市长曲福田调研我市文化工作。副市长王鸿声,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调研。

●市政府召开市两会建议提案现场督办会。市长曲福田,市领导周玉龙、徐美健、周向群、蒋来清出席督办活动。

●市政府与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签订《建设征信体系试验区合作协议》。副市长周伟强为试验区揭牌并致辞。

●副市长俞杏楠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进全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

●市体育文化展暨体育数字博物馆上线仪式在苏州革命博物馆举行。副市长王鸿声出席活动。

●全市环保工作推进会召开,总结今年全市环保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下阶段重点工作任务。副市长徐美健出席会议。

●全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召开。副市长李京生出席会议并讲话。

13 园区管委会与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签约,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华东分院正式落户园区。市领导王翔、吴庆文等出席签约仪式。

●国内首个“扶老人纠纷”专项基金——“苏州良知公益基金”正式设立。副市长盛蕾出席成立仪式。

●副市长俞杏楠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进人民路整治工程和苏站路及东汇公园P+R换乘停车场工程有关工作。

●副市长徐美健会见法国国家高等社会保障学院院长多米尼克?里博一行。

14 市长曲福田专题调研全市公安科技信息化工作。副市长周伟强、李京生,秘书长陈雄伟陪同调研。

●市长曲福田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国际能源变革论坛筹备工作。副市长周伟强、徐美健,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会议。

●副省长张雷来苏调研市场采购和综保区政策情况。副市长盛蕾陪同调研。

●住建部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副市长俞杏楠在苏州分会场参加会议。

●副市长王鸿声会见来苏参加杰出创新人才基础教育研究实践项目论证会的著名教育专家韦钰一行。

15 “2016中美旅游年?千名美国游客游江南水乡”活动在苏举行。副省长张雷,市长曲福田,副市长王鸿声出席活动。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管理》2016年度工作会议在苏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秘书长李朴民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 市长曲福田会见李朴民一行,副市长周伟强参加会议。

2016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江苏省分会场苏州活动日举行。市政府党组成员吴庆文出席启动仪式。

●副市长盛蕾会见中国驻澳大利亚悉尼总领事孟春阳一行。

16 市第十四届体育运动会开幕式在市体育中心举行。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省体育局副局长颜争鸣,市领导黄爱军、盛蕾、徐国强、王鸿声、王跃山出席开幕式。

17 磊蕾芳华——胡磊蕾评弹艺术原创作品专场演出、研讨会举办。副市长盛蕾观看专场演出。

●苏大附一院中美早期肺癌诊疗技术研讨会召开。副市长盛蕾出席会议。

●美国阿肯色州州长哈钦森在美国驻沪总领事史墨客的陪同下访问苏州。副市长俞杏楠会见哈钦森一行。

●“2016投资与并购合作”德国专家与企业中国行活动在昆山举行。副市长、昆山市委书记姚林荣出席活动并致辞。

17~18 市长曲福田率队赴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汇报工作。副市长周伟强参加汇报。

18 苏州吴中·太湖经贸合作洽谈会召开,吴中区音乐形象片《眼底江南 心上吴中》在会上首发。副市长盛蕾出席开幕式。

●副市长盛蕾会见加拿大维多利亚市市长丽萨·海尔普斯一行。

19 省气象局与市政府在苏召开市气象事业发展局、市合作会商会议。市长曲福田,省气象局局长翟武全,副市长俞杏楠出席会议。

●市长曲福田会见美国戴尔公司全球高级副总裁基斯·迈尔斯一行。

●副市长盛蕾会见中国—东盟中心秘书长杨秀萍率队的中国—东盟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联合采访团一行。

●副市长盛蕾会见美国驻沪总领事史墨客、上海美国商会会长季瑞达一行。

19~20 副市长李京生率市相关部门赴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考察城市管理工作。

19~21 市委副书记朱民率各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赴铜仁开展对口帮扶工作。副市长王鸿声参加活动。

20 市长曲福田赴吴中区走访调研经济薄弱村。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调研。

21 市政府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全体(扩大)会议。市长曲福田出席会议并讲话,副市长周伟强、俞杏楠、徐美健参加会议。

●由滁州市委书记姚玉舟、市长张祥安率领的滁州市党政代表团来苏考察。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陪同考察。

●国寿(东吴)城市产业投资基金正式启动。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董事长杨明生、副总裁王思东,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王纬,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副市长周伟强出席签约仪式。

●市轨道交通1号线PPP项目正式签约。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王纬,市长曲福田,副市长周伟强、俞杏楠出席签约仪式。

●亚洲金融合作联盟·行长秋季论坛在苏举行。副市长周伟强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张家港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副市长盛蕾出席并观摩演练活动。

22 农业部总农艺师、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主任孙中华一行来苏调研农村改革工作等情况。市长曲福田,市领导朱民、俞杏楠、蒋来清等陪同调研。

●第二届“中国(苏州)国际粉画双年展”在苏开幕。副市长盛蕾出席开幕式。

●市大数据产业联盟成立。副市长王鸿声出席成立大会。

23 建行苏州分行与常熟市人民政府签署《银政战略合作协议》,建行苏州分行、深圳市前海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产业升级基金、绿色发展基金、城市发展基金三大基金设立协议》。建设银行总行副行长章更生,副市长周伟强等出席签约仪式。

●牡丹亭日历新书首发式在苏州昆剧院举行。副市长王鸿声出席活动。

24 公安部副部长孟庆丰一行赴苏州调研公安工作。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副市长俞杏楠、李京生陪同调研。

●市委书记周乃翔率队调研2016年“国际能源变革论坛”筹备工作。市领导周伟强、黄爱军参加调研活动。

●市第十四届体育运动会闭幕。副市长盛蕾、王鸿声出席闭幕式。

●市委党校第40期县处级领导干部进修班开班。副市长盛蕾出席开班仪式并作动员讲话。

●副市长盛蕾会见由德国汉诺威地区主席浩克·雅高率领的德国中小企业联合会代表团一行。

25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召开。市长曲福田提请人事任免事项,会议审议通过接受陆留生、姚林荣辞去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任命王翔、吴庆文为副市长;会议听取和审议副市长俞杏楠作《关于加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决定》工作情况的报告。副市长周伟强、李京生列席会议。

●市政协十三届二十七次常委会议召开。副市长徐美健通报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25~26 国家发改委在京召开部分城市信用监测工作座谈会。副市长周伟强参加会议并作汇报交流。

26 第七届中国国际纳米技术产业博览会在苏举行。副市长、园区工委书记王翔出席开幕式。

●副市长俞杏楠会见法国格勒诺布尔市副市长贝尔纳·马克莱一行。

●副市长俞杏楠出席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第62次会议和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

●全省文物工作会议在镇江召开。副市长王鸿声参加会议。

●省委研究室副主任刘建一行来苏调研当前经济运行情况。副市长徐美健参加座谈交流。

●市第九届环卫行业创先争优劳动竞赛暨环卫工人节表彰大会召开。副市长李京生出席会议。

27 天津市副市长曹小红来苏学习考察环古城步道建设工作。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副市长王鸿声出席相关活动。

●市长曲福田率队赴市检察院调研。副市长俞杏楠,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调研。

●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副市长盛蕾参加会议。

●全市森林防火工作会议召开。市领导俞杏楠、蒋来清出席会议。

●副市长俞杏楠会见比利时驻沪总领事兰波一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苏州市职业大学和苏州凡特斯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三方签约共建博众?凡赛斯自动化学院,致力于培养智能制造技术专业人才。副市长王鸿声出席签约揭牌仪式。

●全市环保工作推进会召开。副市长徐美健出席会议并讲话。

28 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2016年待出让经营性用地有关事宜。副市长周伟强、俞杏楠参加会议。

●苏州名城艺术馆开馆,“乡愁·文化记忆”大型中国画展同时展出。副市长盛蕾、王鸿声出席活动。

●副市长俞杏楠会见中国侨商会专委会考察团一行。

●市“运动云医院”APP上线仪式在市会议中心举行。副市长王鸿声出席活动。

●市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开幕式暨社区教育项目化改革现场推进会在张家港市举行。副市长王鸿声出席会议并讲话。

●全市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副市长李京生出席会议并讲话。

29 南大校友苏州商会成立暨孵化器启用仪式举行。副市长盛蕾出席活动。

30 2016年国际能源变革论坛在苏开幕。国务委员王勇,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努尔?白克力,省长石泰峰,市领导周乃翔、曲福田、周伟强、王翔、黄爱军出席开幕式。

●市政府与省电力公司共同召开苏州建设国际能源变革发展典范城市咨询会。市长曲福田、副市长吴庆文出席咨询会。

●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来苏调研。副市长俞杏楠陪同调研。

31 我市在上海浦东举行“融合创新  合作共赢——苏州·跨国公司恳谈会”。市长曲福田出席恳谈会并发表主旨演讲,副市长盛蕾主持会议。

●副市长王鸿声会见英国约克市长大卫·泰勒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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