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 > 下载中心

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公报第10期(总第178期)


【发稿时间 :2017-05-10 13:50 发布单位 :系统管理部 阅读次数: 】【    】【打 印

 


 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10期(总第178期)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20161020

 

 

 


   

 

政府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65号)………………………………………………………()

其他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放型经济创新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苏府〔201613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615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实施意见

的通知(苏府办〔2016222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府办〔2016228号)…………………………………………………………()

人事任免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大事记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9月大事记………………………………………………………()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No.10Total 178

 

Publishe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ctober 202016

 

 


Contents

 

Government Normative Document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Measures for the Evalua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Mayor Quality Award

in Suzhou Municipality …………………………………………………………………………()

Other Document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Three-year Action Plan for the Innov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Open Economy…………()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Opinions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Regulation of Real Estate Market

in Suzhou Municipality………………………………………………………………………………()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n Carrying out the Family

Endowment Services Regulations of Suzhou Municipality………………………………………()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Food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List of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Chronicle of Events

Chronicle of Event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in September 2016………()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65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修订完善后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1013

 

 

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经营管理和质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大力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注重从供给和需求两端发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推动苏州制造向苏州创造转变、苏州速度向苏州质量转变、苏州产品向苏州品牌转变,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评定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长质量奖是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荣誉,主要授予依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或者其他先进管理方式,质量管理取得优异成绩,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或者先进地位,为苏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组织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专家评议、政府审定、社会公示等为程序,通过政府推动、引导和监督,不断推进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是我市质量管理的最高奖项,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3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设立“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

第六条 评定委主任委员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其他委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定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定办”),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评定委的日常工作,评定办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评定委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四)提请市政府审定并批准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名单。

第八条 评定办的主要职责为:

(一)提出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意见,制(修)订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并发布;

(二)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选拔、培训评审员,建立评审员专家库;

(三)编制市长质量奖评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组织的经营管理情况、企业社会责任等;

(六)向评定委报告市长质量奖的初步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名单;

(七)公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八)承担评定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应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 各级地方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商会)分别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市长质量奖申报组织的培育、发动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相关条件:

(一)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通过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其他相关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服务业实施服务标准化,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对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者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产品或者体系已获得许可、认证或者注册;

(四)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合格,规模以上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须达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

(五)出口商品质量长期稳定,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无属于生产企业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索赔和退货事件;

(六)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七)申报前3年以内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八)申报前3年以内无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九)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或者杰出的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等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5位;

(十)获苏州市级以上质量奖项且在有效期内;申报前3年内获得过鲁班奖、国优工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之一。

经评定委同意,申报资格条件要求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吸收国外和其他省、市质量奖评定标准。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标准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类别分为农业、工业、服务业及其他组织,每年度评出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5家,质量管理优秀奖不超过10家。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程序主要包括申报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和评定委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应当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的总评分应当不低于600分(总分1000分),质量管理优秀奖获奖组织总评分应当不低于500分(总分1000分)。

第十七条 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实践的发展,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及分数线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八条 每年度评定前,由评定办印发工作文件,并在市政府和评定委各成员单位网站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苏州市市长质量奖申请表》,按照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评定委成员单位申报组织所在地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者市级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评定办。评定办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 评定办组织材料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由材料评审组出具材料评审报告,评定办据此确定进入陈述答辩和现场评审环节的申报组织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定办组织现场评审组开展陈述答辩环节评价及现场评审。

第二十二条 材料评审组及现场评审组均由3名以上的评审员(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组长负责评审过程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评定办根据材料评审得分(占15%)、陈述答辩得分(占15%)、现场评审得分(占70%)综合排名,提出市长质量奖、质量管理优秀奖候选名单。

第二十四条 评定办将市长质量奖、质量管理优秀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定委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的名单报市政府审定批准,通过后在市政府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政府发文公告,并对获奖组织授予证书、给予奖励。

第六章 奖励及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获奖组织奖励100万元,获得质量管理优秀奖称号的获奖组织奖励2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质量管理优秀奖奖励经费和评定专项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统一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质量管理优秀奖荣誉的获奖组织,由评定委提请市政府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追回奖金,并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确认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定办报告:

(一)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二)重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案件;

(三)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者服务抽查不合格;

(四)由于企业产品质量引起出口产品遭国外退货、索赔,并被国外通报或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出质量风险预警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比较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定办调查核实,并向评定委报告。情况属实的,由评定委提请市政府撤销其称号,并予以通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二)连续两次发生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者服务抽查不合格;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评定委各成员单位应加强信息沟通,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及时报送评定办。

第三十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满3年的获奖组织,在按当年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可重新申报。经评定再次获奖的,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三十一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定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相关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评定办应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报经评定委批准后,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区)相应的质量奖励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121日起施行。市政府于2011530日印发的《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16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开放型经济创新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苏府〔2016134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现将《开放型经济创新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91

 

 

开放型经济创新提升三年行动计划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高速发展,苏州开放型经济已步入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新时期。为在新形势下深入实施开放提升战略,丰富开放内涵,拓宽开放领域,提高开放水平,放大开放优势,促进开放与创新双轮驱动,巩固提升苏州开放型经济竞争力和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实现“十三五”发展良好开端,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与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参与国家战略,顺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要求,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开放提升战略,坚持开放与创新互动、资本与市场并重、“走出去”与“引进来”并重、服务业与制造业并重、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并重、线上与线下并重,探索建立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体系,拓展发展新空间,培育发展新动能,全面加快创新提升步伐,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高地,构建结构更优、质量更高、竞争力更强、发展更可持续的开放型经济新格局。

二、发展目标

经过三年(20162018)努力,全市开放型经济主要指标量稳质升,国际经济合作更大规模开展,国家重大试点任务实现突破,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取得新进展,开放载体和平台建设跃上新台阶,开放型经济体制改革催生新优势,经济国际化水平实现新跃升,在全国全省位次不后移、份额不减少、质量有提升,开放强市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使用外资。以质量和效益为核心,保持使用外资稳定发展,实现质量更高、结构更优、领域更宽、方式多样。三年累计实际使用外资200亿美元左右,培育和引进各类外资地区总部和功能性企业90家以上。2018年,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占比达到39%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项目实际使用外资比重达到50%左右。

——货物贸易。全市对外贸易总量保持平稳,结构优化,质量提升,一般贸易竞争力明显增强,自主知识产权、自有品牌产品出口比重进一步提高;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取得成效,产业链进一步向两端延伸。到2018年末,进口占比接近50%,一般贸易出口占比36%左右。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单一窗口”平台实现跨部门无缝对接,三年累计引进和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企业1000家以上,跨境电商交易额年均增长40%以上。

——服务贸易。2018年,全市服务贸易规模达到185亿美元,年均增长15%左右;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达到85亿美元,服务外包从业人员超过35万人,新增年离岸合同执行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12家,累计建成服务外包产业载体总建筑面积1300万平方米。

——“走出去”。中方境外协议投资额年均增长25%,对外工程承包营业额年均增长10%左右,至2018年累计拥有本土跨国经营企业40家以上。

——载体和平台建设。各级各类开发区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集约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新兴产业集聚效应明显,功能和体制创新迈出新步伐。苏州工业园区开放创新综合试验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等国家级试点取得重要进展,形成新的开放发展平台优势。中新合作、两岸合作、中德合作成为苏州对外开放的重要名片,争取设立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

三、主要任务举措

(一)聚焦招商,提高使用外资质量和水平

1.升级引资结构。大力推进对新一代电子信息、集成电路、光电通信、下一代互联网与大物移云、高端装备(航空、卫星及应用、轨道交通、海洋工程、智能制造等领域)、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和智能电网、新能源汽车、新材料、3D打印、虚拟现实等新型产业和技术的引进。扩大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完善省、市、县(区)多级叠加的总部经济促进政策体系,加大跨国公司研发设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采购销售中心和其他共享服务中心、行政管理总部的招引和培育力度。至2018年末,全市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项目实际使用外资占比分别达到39%50%,三年累计引进各类外资地区总部和功能性企业90家以上。

2.完善引资布局。鼓励境外投资者或本地企业以并购、增资、集团资金集中运营、境外借款、境外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引进国际资本。深耕日韩、北美、欧盟、东盟等主要外资来源地,推进优势产业及相关企业的跨境项目合作;深化对港澳台地区的二次招商;拓展中东欧地区和其他“一带一路”沿线新兴市场国家来资。优化外资布局,吸引更多资金投向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鼓励各地围绕做强主导产业、做优特色产业,开展产业链招商和市场化、专业化招商,促进各地产业错位布局、有序竞争、协同发展。

3.提升引资环境。强化开发区主阵地作用,抓好各类开发区优化升级和产城融合发展,增强对外资高端要素的集聚能力,引进一批龙头项目。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探索开展“证照分离”试点。强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不断完善诚信体系。加强多部门协调联动,合力提升外资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外资企业落户及发展中对人员、资金、货物、知识产权等的流动和交易便利化需求,加快建立健全投资权益综合服务和保障体系,打造依法、透明、公平、便利、具有国际水准的政府服务和营商环境。

4.优化引资要素。适应创新驱动发展和“一基地一高地”建设需要,全面落实好国家、省、市支持产业转型升级、人才引进和培育的系列政策措施,对技术、人才、先进管理和业态等高端要素的引入和集聚,提供精准政策扶持。鼓励外资企业融入我市自主创新体系,推动高端要素集聚与高端产业发展相辅相成。

(二)优进优出,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

1.拓展对外贸易新空间。坚持市场多元化战略,深耕欧美日等传统市场,更大力度开拓新兴市场。充分利用我国已签署生效的14个自贸协定,帮助企业抢抓商机,发掘自贸伙伴市场潜力,有序扩大双向贸易规模。至2018年,全市对我国现有自由贸易协议签署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占比力争提升12个百分点。深度拓展“一带一路”市场。引导企业利用中国东盟自贸区零税率政策,深度开拓海上丝绸之路市场;加大对俄罗斯、印度、阿联酋等辐射力和带动力较强的贸易市场开拓力度;战略性扩大对俄罗斯、东南亚、中亚、西亚等国家和地区的林业、矿产等资源性商品进口。2018年,全市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贸易占比达20%,累计提升2个百分点以上。

2.增强一般贸易核心竞争力。部署实施“出口品牌成长计划”,积极培育国际知名品牌。支持企业在境外开展商标注册、体系认证和专利申请,到境外收购和租用国际品牌、兼并国际品牌企业。至2018年,全市新培育市级以上出口品牌60家以上,累计超过160家,70%以上的大型内资外贸企业设立自有出口品牌。以提升公共服务平台功能为重点,推进现有5个国家级、16个省级出口基地建设。支持苏州出口汽车及零部件等国家级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支持太仓中德企业合作基地、常熟出口羽绒制品等省级质量安全示范区创建国家级。深入打造全市各具特色的进口平台,促进本地进口交易,提升交易实效。

3.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加工贸易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提升,由低端向高端跃升;推动加工贸易延长产业链,向生产制造与服务贸易融合发展转变;推动经营主体增强实力,由加工组装企业向技术、品牌、营销型企业转变,向总部经济形态转型。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评价体系。

4.实施“互联网+外贸”战略。大力推进中国(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出台实施关于促进综试区发展的若干政策,积极培育新兴产业贸易服务链。完善线上“单一窗口”功能,推进线下综合园区创新发展模式,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方式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在建设“六体系两平台”的基础上,建设全国性跨境电子商务的产业聚集中心、大数据信息中心、创新创业中心、配套服务中心等“四大中心”,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良性循环的产业链和生态圈,为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和外贸转型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引进和培育重点跨境电子商务品牌企业超过100家,跨境电商交易额年均增长40%以上。

(三)抢抓机遇,加快发展服务贸易

1.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建立完善部门协同联动的服务贸易促进和数据统计体系,打造服务贸易制度创新高地。全市服务贸易年均增长15%以上,其中,运输、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国际维护和维修、文化、旅游等7大重点行业服务贸易,年均分别增长10%5%8%10%100%25%30%以上。争创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入境维修检验监管示范区。至2018年末,全市建成30个特色服务贸易集聚区,10个以上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和较大区域影响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服务平台,认定200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重点企业。

2.实施会展业赶超行动。学习借鉴深圳、杭州等会展业发展先进城市经验,优化落实会展业发展鼓励扶持政策,大力提升苏州会展业市场化、国际化、特色化发展水平。推动苏州文化博览中心、苏州太湖国际会议中心、昆山花桥国际博览中心等一批会展载体提升功能、扩大影响,增强承接大型化、国际性会议展览的能力。深入打造创博会、电博会、进交会、服博会(常熟)、家博会(相城)等一批品牌展会。培养壮大一批发展基础较好、市场拓展能力和创新意识较强的会展主体,着力引进一批国际国内知名会展企业。

3.推进服务外包创新发展三大工程。企业竞争力提升工程。依托重点外包载体,打造一批“专、精、特、新”的创新型服务外包企业,加强世界500强及IAOP百强企业和中国服务外包领军、成长型百强企业的引育。制造业服务化工程。依托苏州的制造业优势,搭建制造业服务化的技术交流、业务合作平台,鼓励企业将更多的研发设计、物流运输、订单处理、销售等环节外包。“互联网+”融合工程。积极探索互联网与教育、医疗、交通、旅游、金融等行业融合发展带来的服务外包新业态、新领域,加大对引领“互联网+”趋势的外包企业招商力度。

(四)内外联动,加快资本与市场同步“走出去”

1.培育壮大跨国经营主体。动态调整涵盖500家重点企业、100家骨干企业、50家龙头企业的走出去企业库,抓好全程跟踪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加快全球化布局,提速国际化进程。优化境外投资产业布局,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重点抓好千万美元以上境外投资大项目推进,不断优化制造业、服务业、资源开发、高科技四业并举的境外投资格局。着力推进光伏、风力发电、海底光电缆、环保等行业的对外工程承包项目,促进对外工程承包高端化、多元化发展。2018年,新业态工程承包占比达到95%以上。

2.提升境外合作区建设水平。支持埃塞俄比亚东方工业园建设,加强招商服务,推进二期开发。支持文化部与苏州部市共建布达佩斯中国文化中心,打造苏州对外文化交流的新平台和新基地。依托东方恒信在巴基斯坦的投资项目,打造以采矿、加工、发电及相关配套产业为主的境外经贸合作区。依托先锋木业在印尼成熟的林业投资开发经验和现有的境外投资基础,带动相关企业抱团“走出去”,打造境外产业园。支持保利协鑫在印度建设光伏制造产业园。支持有实力的跨国经营骨干企业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园区,鼓励市内开发区与境外经贸合作区、产业集聚区开展合作,探索自主建设与管理,拓展境外经贸合作发展新路径。

3.完善“走出去”服务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法律服务、金融服务、人才服务、投资促进和保障、宣传引导、企业家全球互助等“走出去”六大服务平台,积极推进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级境外投资服务示范平台”功能创新和内涵提升,在金融、财税、人才、中介服务、风险防范等方面构建和完善新时期我市企业“走出去”的服务保障体系。

(五)改革攻坚,培育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新优势

1.深化外贸管理体制改革。支持苏州工业园综保区、昆山综保区先行开展内外贸一体化改革试点,争取最佳试点方案,逐步向全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复制推广。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体系,三年内新培育23家省级试点企业。提升大型专业市场外贸功能,推动常熟服装城市场采购贸易快速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争取吴江东方丝绸市场获批开展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完善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推进口岸监管部门“三个一”“三互”大通关建设,扩大货物“单一窗口”试点范围。深化外贸企业信用管理改革,优化监管查验管理机制。

2.深化涉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全面实施以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强化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对外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健全对外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制度。加强部门协同,优化配套改革和服务举措,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探索基于信用管理模式的投资便利化措施及其他先行先试的高效服务措施。

3.深化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法制环境,按照“小政府大社会”“小机构大服务”原则,进一步明确开发区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管理权限。完善重大决策机制和程序,健全开发区内部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问责制度。促进开发区与行政区域融合发展,推动形态开发与功能开发并重,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的新城区。加强开发区评价引导,落实动态管理,支持有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推动国家级及省级开发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4.打造更高水平开放平台。积极开展苏州工业园区开放创新综合试验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打造对外开放新优势、中新合作新高地。加强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改革创新,重点在产业调整升级、体制机制创新、两岸产业深度融合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快推动太仓创建中德中小企业合作试验区,打造全市对外开放新名片。力争中国(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尽早获批设立。

(六)创新驱动,打造更高水平开放载体

1.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出台《关于加强全市开发区评价引导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的引领区、创新驱动发展的先导区。推动产业“高端化、轻质化、集群化、生态化”发展,大力培育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做大做强金融、物流、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产业,至2018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明显提高。以创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为基点,完善创新体系,建设创新载体,集聚创新人才,鼓励创新协作,支持和促进创新成果转化运用。

2.优化拓展开发区发展空间。按照“瞄准高端、北重南轻、有取有舍、优二进三”的思路,大力引进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成长性、高带动性的大企业和大项目;支持存量企业加大技改力度,淘汰落后产能。加强共建援建园区建设,支持开发区之间开展跨区域合作,发挥各自优势,推进联动开发,实现互利共赢。实施国际合作园区共建工程,创新合作路径和模式,争取设立一批各具特色、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国际合作园区,争取在我市设立中德智能制造与工业4.0合作应用中心。

3.推动特殊功能区创新发展。整合提升海关特殊监管区功能,战略性推动改变综保区“境内关外”基本定位,统筹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推进“一区八园”特色发展,强化不同开发区产业特色功能,争取形成各有侧重、特色鲜明、多元并举、协作配套的发展格局。

4.提升特色口岸功能。大力推进张家港汽车整车进口口岸、苏州进境水果指定口岸、苏州工业园区药品进口口岸、苏州高新区进口肉类指定口岸、冰鲜水产品指定口岸等特色口岸建设,提升口岸功能,更好服务企业发展和对外贸易转型升级。推进江苏(苏州)国际铁路物流中心暨水路(铁路)二类口岸项目,推进“一带一路”国际物流通道建设,用好以“苏满欧”为重点的国际铁路货运中欧班列,建设好太仓港长江水运集散中心。

(七)提升内涵,增强开放与创新双轮驱动

1.提升开放创新水平。坚持引资、引智、引技、引业相结合,注重引进技术含量高、人才密集型外资项目,加强对外资企业壮大本地研发能力的引导和扶持。鼓励本土企业通过“走出去”在全球范围集聚创新资源,通过对国际专利、品牌和技术的战略并购和引进,实现“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在全社会倡导和培育重诺守信的契约精神、内外一致的包容理念、宽容失败的理性心态,为更好吸纳国际创新要素、以创新促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良好环境。

2.加强科技国际合作。抓住建设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契机,健全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机制,发挥独墅湖高教区、苏州科技城等教育和科技创新载体优势,积极推动建设高水平国际成果转化基地,鼓励和支持企业引进海外核心关键技术,联合高校、研究机构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海外研发中心,有效利用当地科技资源。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国际标准认证。加大与美国、德国、以色列等先进创新型国家的专项科技合作,加快建设中国新加坡、中国芬兰、中国荷兰、中国捷克等苏州创新中心,着力建设国际科技合作联盟。

3.深化教育国际合作。着力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加快引进优质教育资源,重点加强与世界一流大学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创办中外合作的高水平大学和项目。扩大在苏高校外国留学生和中小学境外学生规模,争取我市若干所高校成为全国来华留学教育示范基地。实施海外高层次引智计划和海外教师教育培训计划。加快苏州教育优质资源的海外输出,重点支持苏州大学在老挝创办大学、苏州市教育局创办苏州市汉语国际推广办公室及其与吴中集团在美国合作创办汉语教学中心。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机制作用,形成部门会商、会办等联动机制,合力推动解决全市开放型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问题和项目落地、企业发展的现实困难。注重依托中新联合协调理事会、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部省际联席会议等国家级平台,争取重大政策突破。

(二)创新政策措施

各地要集成国家、省、市、县(区)各级外经贸鼓励扶持政策,加大政策创新和配套落实。各地、各部门在总部经济、科技、人才等领域政策实施方面,要坚持内外资一致、亲清并举,让所有符合条件企业和人才应享尽享、应得尽得。对开放型经济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点载体,坚持想前赶早、“一事一议”,切实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强化考核评价

出台苏州市开放型经济考核评价办法、苏州市利用外资工作目标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坚持客观公正、正向引导、激励为主、奖惩结合,每年对各板块开放型经济发展作出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充分应用于资金奖励、出国招商名额分配、先进评选、落后约谈等方面。

本计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为期三年,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方案,认真细化落实。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

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6150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103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稳定市场预期,根据国家“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总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在苏府〔2016119号文件“苏十五条”政策基础上,制定进一步调控措施。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条件。按照地块确定土地出让条件和建设要求,明确地块公建配套、人才公寓等配建要求;合理设置住宅用地出让市场指导价以及一次报价区间,对超过市场指导价的住宅用地,严格按照苏府〔2016119号文件规定的销售条件执行。为保证商品住宅建设品质,推动土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并可采取限价销售作为招拍挂条件。加大保障房(定销商品房)和人才公寓的上市力度。

二、进一步调整商品住宅购买政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 2 年内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累计缴纳 1 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暂停向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商品住房。购房人需提供现有房屋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并出具书面承诺。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引进的各类外来人才,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本市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三、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银发〔2015305号和银发〔201626号文件规定,实施限购措施城市首次购房和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按照市政府最新调控要求,经江苏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定,对相关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出如下进一步要求。

(一)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二)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50%

(三)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调整为80%,对于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从严控制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保持不变;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从现行7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单人贷款最高额度从45万元调整至30万元;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从按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计算可贷额度,调整为按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的6倍计算可贷额度;暂停受理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增量公转商)业务。

五、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科学合理确定申报价格,经价格部门严格成本核算确定备案价格后,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同一批次分批销售时,不得提高销售价格。下一批次备案价格不得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房屋成交均价。

六、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住建、国土、规划、物价、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合执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囤积房源、捂盘惜售、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虚构价格、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以及违反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不按规定执行价格申报及备案制度等违规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节,分别采取停止价格申报和预售证发放、不予网签销售、限制参与土地竞拍等处罚或处理措施,并将其违规违法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公开曝光。公安部门依法对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本意见自2016104日起实施。本市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政策执行时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统一以网签合同时间为准。104日前已签订认购协议且已支付部分房款的预售房源除外。

本意见适用于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根据本地实际,加快制定政策意见,报经市政府备案后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16222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929

 

 

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推动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相结合,坚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紧紧围绕及时、科学、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全面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居家养老服务,努力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让老年人拥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目标任务

通过贯彻落实《条例》,政府责任全面落实,服务设施健全完善,服务内容不断丰富,服务队伍不断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医养融合不断发展,组织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逐步健全,福利性、公益性和营利性等多种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基本建立,确保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居家养老服务的目标。

三、重点工作

(一)认真落实居家养老责任。

1.全面履行政府责任。科学编制规划,建立与老年人需求增长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经费投入机制。完善社会保障政策,在有效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的同时,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健全扶持政策,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加强对发展改革、民政、教育、公安、财政、人社、国土、住建、规划、商务、工商、文化、卫计、食药监、体育、环保、审计、价格等部门的统筹协调,建立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居家养老工作体制机制。各市、区充分发挥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的作用,统筹指导、监督管理本地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2.强化街道(镇)主体责任。树立街道(镇)为居家养老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根据标准和要求,做好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备建设,明确专(兼)职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人员,发挥本级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中心的作用,认真落实各项养老服务政策,做好辖区内资源整合和各方力量动员等工作,搭建供需对接、服务及时、管理有效、资源综合利用的基层居家养老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支持、指导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并做好日常监督管理。

3.充分发挥社区优势。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老年人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养老服务需求调查和居家养老服务。发挥本级居家养老服务站的作用,组织开展文体娱乐、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活动。参与对养老设施及服务的监督评议。

4.明确家庭养老责任。教育引导市民自觉承担家庭责任、树立良好家风,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地位,老年人需要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赡养人、扶养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二)加快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严格落实配建标准。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已经建成的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部门与当地民政部门一起进行规划,国土部门应根据规划设计要点确定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求,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要求列入新建住宅区地块的出让条件,建设部门保障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给当地民政部门,所建服务设施地理位置适中、方便老年人出行,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新建住宅区中根据规划要求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当地民政部门,其不动产产权归民政部门所有。

2.增加设施供给渠道。各市、区结合老年人口的结构和需求,科学合理规划养老设施,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不能满足有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的,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保障配套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未达标的老旧小区,所在市、区政府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或与周边住宅区统筹配套建设等方式,解决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问题。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服务设施,或者调整城乡社区公共资源用途时,应当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闲置厂房、仓储用房、校舍、办公楼等设施和场所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3.推进适宜养老住区建设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加快推进“居住宜老、设施为老、活动便老、服务助老、和谐敬老”的居住社区建设,鼓励和引导子女与老人共同或相邻居住,建设和改造一定比例的子女与老人共同或相邻居住的亲情养老住宅。到2020年,每个市、区至少完成1个新建适老住区和1个既有住区适老化改造任务;至少对50户有需要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进行室内无障碍设施改造或配置基本生活辅助器具;所有街道(镇)日间照料中心配置方便老年人出行、上下楼梯的辅助器具,着力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

4.严禁改变用途。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未经市或者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因城乡建设需要,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优先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设、置换。

(三)扩大居家养老服务供给。

1.日常生活服务现实全覆盖。构建市级指导、县级市(区)主抓、街道(镇)落实、社区(村)参与的居家服务四级网络,所有社区(村)建有日间照料中心,打造以日间照料中心为平台、以专业养老服务队伍为主体、以虚拟养老院为支撑的生活照料服务体系,组织引导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虚拟养老院、家政服务、物业管理等企业和社会组织,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管、日间托养、供餐助餐、紧急呼叫、家庭保洁、代购代缴、理发陪伴等服务,使老年人不离社区就近享受方便快捷的多样化生活照顾服务。

2.医养融合深度发展。落实医养融合相关政策,制定上门医疗护理服务清单、质量标准和规程,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全面建立家庭医生签约制度,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照护保障。设立非急救医疗转运平台,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制定护理站扶持政策,引导在日间照料中心按相关标准开设护理站,符合规定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2017年末,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率达到70%以上,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保持在80%以上,力争在2020年实现全覆盖。2020年,全市家庭病床数达到1.5万张以上。

3.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充分发挥现有文化体育设施和老年人文化活动团体的作用,经常组织开展科学、健康、形式多样的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积极搭建老年人才服务平台,拓宽老年人参与社会的渠道。扶持各类老年文化组织,培育特色文艺团队和兴趣小组,普及适合老年人开展的特色文化活动。鼓励老年人发挥优势和特长,支持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社区建设等活动,营造“老有所为”的社会环境。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兴办老年人教育设施和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教育产品。充分利用社区教育、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开办老年学校,建立基层社区老年教学点,改善教育基础条件,形成符合老年人需求及社会发展要求的课程、教材和师资体系。

4.紧急救援能力得到提升。以虚拟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及智能终端产品为基础,成立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养老服务员、居(村)委会、社区志愿者共同组成的居家养老服务应急救援组织,建立与110120119急救联动协作机制,及时快速提供专业化急救服务。采取社区互助、低龄健康老人与高龄独居老人结对、志愿者帮扶、与物业公司合作等措施,提升为居家老年人紧急救援能力。为有需求的失智老年人配备防走失手环,为有需求的失能、高龄、独居老年人家庭配备灭火器和进行无障碍改造。

5.家庭养老基础进一步夯实。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通过经济补贴、服务支撑和技能培训等,帮助家庭成员承担赡养照顾责任,夯实家庭养老基础性作用。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政策,鼓励老年人与子女就近选房、就近居住、就近照顾。依托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护理站等平台,为照顾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短期服务和技能培训。对长期在家照顾具有我市户籍失能老年人的赡养人、扶养人或雇用人员提供免费护理培训,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照顾人员居家养老援助或补助补贴。对散居“三无”、五保老人、低保老年人家庭、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80周岁以上独居老年人家庭免费提供康复护理知识手册,积极提供上门指导服务。

(四)注重居家养老服务人才培养。

1.大力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健全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标准,大力培育各类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机构,全面提高护理技术和服务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鼓励在苏大专院校、职业学校和有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开设养老服务和管理专业,培养和培训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各类养老服务人才。开拓养老服务机构与教育机构之间的合作渠道,积极发展面向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各类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受教育水平和职业能力。

2.严格落实相关激励政策。认真执行养老从业人员的保险、奖励和补贴政策,以免费培训、持证奖励、特岗补贴、入职奖励、落户优惠等多种方式吸引各类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信息库,完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评价和激励机制,畅通养老护理员从初级、中级到高级、技师的职业晋升渠道。开展服务技能比赛和“最佳养老护理员”评选表彰活动,彰显养老护理员的职业价值,引导为老服务人员立足岗位,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专业化的服务。

3.注重发展志愿者队伍。扶持和发展各类居家养老服务志愿组织,组织开展以老年人为对象的结对、邻里互助等养老服务。各级养老服务组织要为养老服务志愿者在注册、培训、保障和激励上提供相应的服务。鼓励引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在校学生参与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活动。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为家庭照护者、为老服务志愿者提供相关技能培训,逐步使有培训愿望的养老服务人员都能接受相应的培训。到2020年,所有街道(镇)建有不少于100人的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

(五)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

1.完善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围绕居家养老服务内容,逐步制定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助医、紧急救援、辅具适配等方面服务规程和技术要求,使各项居家养老服务有章可循。围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逐步制定设施规模、功能、服务人员、管理制度、监管等方面基本设置规范,增强各类服务设施对居家养老的辐射服务能力。针对居家养老服务市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引导行业组织、企业制定相关产品和服务标准,促进行业自律。

2.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评估。结合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由人社部门牵头,民政、卫计、财政等部门配合,建立完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享受政府养老援助的居家老年人日常生活能力、经济状况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服务类型、照料方式、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等。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评估办法,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

3.强化居家养老服务监管。完善政府、行业、社会、个人监督体系,明确政府各部门在养老服务监管中的职能,加强工作机制衔接和管理力量的整合,建立更为严格的准入退出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形成联合监管的机制,及时接受投诉,严肃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各类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赡养人、扶养人签订服务协议,制订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内容、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推动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建立服务档案,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引入第三方评估,指导服务机构和企业改进管理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老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党委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定期召开会议,明确发展目标,抓好责任落实;定期通报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推进状况,督促落实相关内容的落实,及时解决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二)注重部门协同。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努力形成推进我市居家养老工作的整体合力。发改委要将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居家养老服务指导、规范、监督管理等工作职能。卫生计生要做好医疗服务与居家养老服务的衔接,制定完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取得卫生执业许可,并按规定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的土地供应。城乡规划部门要统筹规划养老服务用地的布局。住房建设城乡部门做好适老住区建设的组织实施。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

(三)积极宣传引导。把弘扬孝亲敬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建设具有民族特色、时代特征的孝亲敬老文化,积极营造尊老、爱老、敬老、助老的社会氛围。将《条例》宣传纳入老龄宣传的重要内容,在全社会积极开展人口老龄化市情教育、老龄政策法规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和舆论引导氛围。引导全社会增强接纳、尊重、帮助老年人的关爱意识和老年人自尊、自立、自强的自爱意识,倡导老年人树立积极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主动参与自我照护,主动融入社会发展。

(四)强化督查监管。建立《条例》的检查和通报机制,完善配套文件,健全养老服务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分解部门任务,各司其职,共同提高监管水平。定期开展专项督查、交叉检查、相互检查,并将督查和检查情况及时通报,督促各地和市有关整改。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的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进行追责。此外,积极发挥法律、媒体、个人及社会的监督作用,保障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附件:贯彻落实《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任务分工表


说明: 2_页面_1
说明: 2_页面_2
说明: 2_页面_3
说明: 2_页面_4
说明: 2_页面_5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苏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府办〔2016228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苏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798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苏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019

 

 

苏州市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2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3 县级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3 监测预警

3.1 粮食应急状态等级

3.2 市场监测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2 市级(Ⅲ级)响应措施

4.3 县级(Ⅳ级)响应措施

4.4 应急终止

5 保障措施

5.1 粮食储备

5.2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5.3 应急设施建设

5.4 通信保障

5.5 培训演练

6 后期处理

6.1 应急能力恢复

6.2 费用清算

6.3 总结评估

6.4 奖励和责任追究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应对、妥善处置苏州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安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苏州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以及《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市内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或异常波动的状况。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在出现国家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时,依照国家和省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县级市(区)政府和市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预警,提前做好应急准备,防患于未然。

3.快速反应、处理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适时干预、重点保供。经市政府批准,可实施强制性干预措施,包括限定粮食价格,实行限量、定点、记录等临时性供应,依法对粮食市场进行临时性特别管制,强制性控制社会粮源和涉粮设施。全市粮食应急供应重点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口粮(含大中专院校等大型集伙单位)、驻苏部队和其他缺粮群众。重点保障地区为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吴中、相城,下同)及各县级市(区)城区。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1.市粮食局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市粮食局的建议,市政府成立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容市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苏州分行、苏州供电公司、姑苏区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苏州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决定或者终止应急措施,发布相关重要新闻信息;

2)负责市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县级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市政府、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苏部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4)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成员单位职责。

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日常工作,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需形势分析,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负责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供应,提出动用市、县级市(区)级地方储备或申报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粮食局制定市粮食应急新闻发布、网络舆情处置预案,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监督,正确引导舆论。

市发改委:负责管理粮食进口配额,会同市粮食局做好粮食应急供应部门间的综合协调。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跨地区铁路运输等粮食运力的协调和落实。电力调度和运力协调,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优先需要。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加强网络舆情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辖区内应急粮食运力落实及运输通畅。

市市容市政局:负责做好粮食应急投放地区的城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维护粮食应急供应秩序。

市农委: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应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市物价局: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市工商局: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市食药监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粮食加工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负责对粮食加工和经营环节中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市质监局:负责查处粮食销售活动中短斤缺两等计量违法行为。

农业发展银行苏州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苏州供电公司:负责粮食加工及其它应急需要的电力供应工作。

姑苏区政府:负责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市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2.2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主任由市粮食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

1.监测和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情况,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应急状态的信息,起草相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经费,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县级市(区)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各县级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按照统一部署,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粮食应急工作。要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置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辖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地方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上级(国家、省和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应急任务。

3 监测预警

3.1 粮食应急状态等级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等的精神,本预案规定全市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市级(Ⅲ级)和县级(Ⅳ级)二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Ⅰ级)和省级粮食应急状态(Ⅱ级)按国家、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市级(Ⅲ级)应急状态。

在本市较大范围或2个及以上县级市(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理的情况。视事态发展程度,市级(Ⅲ级)应急状态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1)紧张状态(黄色):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30%;或者周边地区出现区域性粮食抢购、涨价现象,销量明显上升,库存明显下降,且持续时间超过3天,群众出现恐慌情绪。

2)紧急状态(橙色):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50%,全市出现较大范围抢购现象,并已相继出现粮食供应紧张,个别地区出现粮食脱销,群众情绪比较恐慌。

3)特急状态(红色):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100%,全市出现全面抢购现象,粮食供应十分紧张,苏州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级市(区)城区出现粮食脱销并持续3天以上,群众情绪极度恐慌。

2.县级(Ⅳ级)应急状态。

在县级市(区)辖区较大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级市(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市(区)级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置的情况。

县级市(区)政府应参照市级(Ⅲ级)应急状态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县级(Ⅳ级)应急状态具体标准、分级和应急处理办法。

3.2 市场监测

市粮食局负责建立全市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包括市场供求与价格监测、市场动态分析、库存分析等,做好有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预测,加强对国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发出预警信号。

市、县级市(区)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内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需求、库存、价格、质量等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3 信息报告

市粮食局负责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县级市(区)粮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调查核实,并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1.区域性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区域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起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情况发出预警信号的。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作出评估、判断和应急响应。

市、县级市(区)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有关县级市(区)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迅速安排部署应急工作,并向市政府和市粮食局报告,同时做好政策宣传、社会稳定工作。

市粮食局根据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和县级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情况,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

全省进入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或全国进入国家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认真执行省或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同时24小时监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4.2 市级(Ⅲ级)响应措施

1.出现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紧张状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对应急工作作出部署,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2.市、县级市(区)两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各有关部门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各地要动员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应急粮源组织、加工、储存和销售供应工作。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及时提出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应急供应政策办法等,迅速采取各项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并及时向市政府、县级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通报)情况。

2)经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市粮食局负责地方储备粮动用计划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加工、运输、供应等环节。必要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报动用省级储备粮。

3)进入紧张状态时,主要采取市场调节保供,粮食销售实行敞开供应,通过粮食批发市场发布信息,引导粮食经营者备足粮源,立即停止储备粮的轮换销售,同时做好储备粮加工、调拨、运输、销售布点等准备工作。

4)进入紧急状态时,经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可采取控制批发企业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最高零售价等措施,稳定市场粮价。必要时,实施城镇居民限量、定点、记录供应等应急措施,保障平稳供应;

5)进入特急状态时,由市政府下达临时性粮食特别管制令,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粮源、全社会可用于粮食运输的运力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3.县级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告本级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采购、调运、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3 县级(Ⅳ级)响应措施

出现县级市(区)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当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本地粮食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相应应对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县级市(区)级储备粮。县级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及时向市粮食局报告有关情况。

4.4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由市或应急预案启动地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向同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终止实施本地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应急响应,恢复正常秩序。

5 保障措施

5.1 粮食储备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储备粮管理办法》《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苏州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经营者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应对能力。

1.根据国务院关于“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依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动态调整地方储备粮规模,完善市、县级市(区)两级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各县级市(区)政府必须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确保落实县级市(区)粮食储备规模,优化储备布局结构,并按国家要求“确保36个大中城市和其他价格易波动地区的地方成品粮油储备达到当地15天的市场供应量”,保证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2.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所有粮食经营者要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经营者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2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加强粮食应急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网络设施的布局及建设,确保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应急网络体系相互衔接、协调运转,有效发挥应急保障作用。全市范围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供应,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由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

1.确定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市、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选择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确保应急加工能力与应急供应需求相适应。储备粮应急加工指定企业,由市粮食局根据全市储备粮布局,结合现有粮食加工企业能力及保供需要选择确定。

2.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以现有放心粮店(柜)、粮食批发市场、军粮供应站(点)、社区服务中心等为重点,兼顾农贸市场、超市、粮油经营店等其他粮食零售网点,由市、县级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择优选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设立1个粮食应急供应点,苏州市区以3万人一个供应点的标准设置应急供应点,实现全市应急供应网点城乡全覆盖。

3.提高粮食应急配送能力。以现有粮食批发市场、粮食物流中心(中心库)、骨干军粮供应站、重点骨干应急加工企业等为依托,通过成品粮油储备、仓储设施、运输设备、信息支撑等配套支持,苏州市区和各县级市(区)各改造提升1个成品粮油配送中心,增加必要的应急运输保障设施,提高粮食应急配送能力。

4.落实粮食应急运输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配送、供应网点布局,合理规划确定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及中转储存地等应急粮食运输通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运力计划,确保应急粮食运输需要。本市范围内的应急粮食运输,由市、县级市(区)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运力(包括驻地军警运力),并负责建立应急供应粮食运输无障碍免费通道。市外的应急粮食运输,由用粮地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运力,报请省综合运输协调部门协调落实。

5.建立粮食应急调控平台。依托苏州市粮食应急保供决策与监管系统平台,完善粮食供需预警系统基础数据库,建立辅助决策分析系统,为迅速决策提供支持。建立市、县级市(区)两级应急响应指挥信息系统,分别联网储备企业、配送中心、加工企业、供应网点等,确保应急调控及时畅通、运转高效、保障有力。

6.市、县级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应急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供应保障承诺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运行状况,视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各县级市(区)应急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名单,需报市粮食局备案。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要及时响应,履行承诺,切实做好应急粮食加工、配送和供应工作。

7.一般情况下,调入方采购或按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下达计划调入的粮源,由调入方与调出方按照保质保量、快速高效的原则,自行协助和衔接落实各环节和网点设施。必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将直接指定安排加工、配送、供应和仓储中转网点,确保应急粮食及时供应到位。

8.巩固和完善省内粮食购销合作关系,健全省内产销区对口衔接机制,积极发展与东北等粮食主产区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有效供给。

9.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掺杂使假、违反粮食应急供应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粮食供应秩序的稳定。

10.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及时发布粮食应急供应政策和信息,安定民心。必要时,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实行新闻统一发布制度。

11.资金和价差、费用处理。

1)市、县级市(区)政府要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应急工作专项资金,确保在粮食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资金;

2)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应主动配合,简化手续,按各级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积极做好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源所需调销贷款资金的安排;

3)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帮助购销衔接的粮源,由调入方负责落实采购资金,并核算计补相关费用和差价;

4)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安排的储备粮、进口粮等应急供应粮源所需资金及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谁用粮、谁负责”的原则,由调入方负责结算并落实计补相关费用和价差。价差由市粮食局会同物价、发改、财政等部门确定;

5)应急情况下军粮供应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先供应、后结算”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结算核补。

5.3 应急设施建设

市、县级市(区)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设施符合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同时在仓储设施建设、政策性粮油销售、粮油储备、成品粮应急储备等方面向应急企业倾斜。

5.4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市各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讯畅通。

5.5 培训演练

市、县(市)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地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业务、善于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 后期处理

6.1 应急能力恢复

对于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按照粮食管理事权,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原计划规模,结合应急供应适当调整布局,在半年内及时补充到位,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6.2 费用清算

对实施预案发生的各项支出需要财政补贴和补助的,由粮食部门核实清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在3个月内拨付(包括银行利息支出和贷款损失)。

6.3 总结评估

市、县级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4 奖励和责任追究

1.奖励。

对在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2)违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粮食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适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级市(区)政府按照本预案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并报市粮食局备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2016926日:

免去吴鸣同志市规划局副调研员职务。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9月大事记

 

1日 省长石泰峰赴苏州等沿江五市调研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情况。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副市长徐美健参加调研。

●市长曲福田主持召开市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第一次会议。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会议。

●全国“质量月”活动启动仪式在重庆举行。副市长盛蕾出席仪式。

●邮乐农品网苏州馆在苏州邮政公司上线,线上集中展销60余款苏州特色的地方农副产品品牌。市领导朱民、陆留生出席上线仪式。

●副市长俞杏楠赴镇江参加省政府苏南地区推进城市工作座谈会。

1~2 副市长盛蕾率队赴重庆学习考察渝新欧铁路、跨境电商和两江新区相关工作。

2 全市镇党委书记“践行新理念、实现新作为”工作讲坛举行。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领导周伟强、陆新、王翔、浦荣皋、姚林荣出席讲坛。

●市长曲福田主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副市长周伟强、徐美健,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会议。

●全市厕所革命推进会召开。副市长王鸿声、李京生出席会议。

●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江苏赛区总决赛颁奖仪式在苏举行。副市长徐美健出席颁奖仪式。

●副市长俞杏楠赴南京参加省一带一路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

3 省委书记李强在苏州会见塞内加尔总统马基·萨勒一行。中国驻塞内加尔大使张迅,省委常委、秘书长樊金龙,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领导王翔、俞杏楠、李京生参加会见或陪同参观考察。

5 市长曲福田主持召开2016年“国际能源变革论坛”筹备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我市承办工作及论坛会务筹备工作。副市长周伟强、徐美健,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会议。

●副市长王鸿声赴吴江区鲈乡小学督查学校环境问题。

6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勇来苏调研。常务副市长周伟强陪同调研。

●商务部副部长高燕一行来苏调研。副市长盛蕾陪同调研。

6~7 全国“互联网+”现代农业工作会议暨新农民创业创新大会在苏召开。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农业部部长韩长斌、副部长屈冬玉,商务部副部长高燕,省委书记李强,省委常委、副省长杨岳,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市领导朱民、陆留生、俞杏楠、李京生、蒋来清等分别出席有关活动。

7 常务副市长周伟强会见浪潮集团董事长孙丕恕一行。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第50次主任会议,听取关于全市招生工作情况报告。副市长王鸿声列席会议。

7~8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中央财办副主任、中央农办主任唐仁健一行来苏调研金融支持“三农”发展情况。省委常委、副省长杨岳,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分别陪同调研。

●国家能源局副局长李仰哲来苏现场调研国际能源变革论坛筹备工作并主持召开国际能源变革论坛第二次筹备会议。市长曲福田,副市长周伟强、徐美健参加会议或陪同调研。

8 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会见参加2016里约热内卢奥运会的苏州奥运健儿。市领导周伟强、陈振一、高雪坤、王少东、徐明、徐国强、王鸿声、王跃山等参加会见。

●苏州市政府与中国民生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常务副市长周伟强,民生银行党委书记、行长郑万春出席签约活动。

●全国部分省市商务工作座谈会在苏举行。副市长盛蕾出席座谈会。

●市慈善总会三届四次理事(会员)会召开。副市长盛蕾出席会议。

●苏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与日本池田泉州银行在苏签署友好交流协议。市领导俞杏楠、张跃进会见来访的池田市市长仓田薰、池田泉州银行行长藤田博久一行。

9 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分别率队走访慰问部分学校、教师。市领导王少东、徐明、王鸿声参加走访活动。

●市长曲福田主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环古城水上旅游规划、市区商业办公用房去库存实施意见。副市长周伟强、王鸿声、俞杏楠,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会议。

10 市长曲福田率队调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副市长俞杏楠、李京生参加调研。

●苏州北塔报恩讲堂圣像开光暨迎请古版藏经及对外开放庆典活动举行。副市长盛蕾出席活动。

11 副市长俞杏楠会见加拿大新斯科舍省省长斯蒂芬?麦克纳尔一行。

12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王侠,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杨建平等一行来苏调研我市供销合作社发展特别是电子商务领域发展情况,并出席全国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工作会议。市委书记周乃翔会见王侠、杨建平等一行,市长曲福田,副市长陆留生陪同调研。

●市长曲福田率队赴常熟调研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副市长徐美健,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调研。

●苏州银行与同程旅游发行联名信用卡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市领导周伟强、王翔出席活动。

●市人大常委会视察我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副市长王鸿声出席情况汇报会。

●市海外交流协会四届一次理事大会召开。副市长俞杏楠出席大会。

13日 省政府召开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工作动员电视电话会议。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会议。

●我市举行集中送兵活动。市领导杨晋、盛蕾等为新兵送行。

●我市举行“我心目中的十佳苏州消费品品牌”评选活动。副市长盛蕾出席启动仪式。

●我市举行“古尔邦节”庆祝活动。副市长盛蕾出席活动。

●副市长徐美健主持召开全市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14 省食药监局局长胡晓抒和市长曲福田为苏州口岸药品检验所揭牌,并签订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强化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战略合作协议。市领导周伟强、王翔、盛蕾出席签约活动。

●“福彩”杯慈善法知识竞赛举行。副市长盛蕾出席活动。

●全省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载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副市长陆留生在苏州分会场参加会议。

●副市长俞杏楠代表市政府向省去库存督查组汇报去库存情况。

●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建设暨政法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在南京召开。市领导徐明、李京生参加会议。

17~18 由西藏自治区区委常委、拉萨市委书记齐扎拉率领的拉萨市党政代表团来苏访问考察。市委书记周乃翔会见齐扎拉一行,市长曲福田,市领导周伟强、陆新、周广智、王翔、王鸿声等分别陪同考察。

18 市委召开全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领导周伟强、陆新、徐明、周向群、周玉龙、姚林荣等出席会议。

●市长曲福田调研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企业。副市长徐美健参加调研。

●副市长俞杏楠赴南京参加省政府部分城市房地产工作座谈会。

18~20 副市长、民革市委主委王鸿声率苏州民革成员赴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开展捐赠、援建和支教等活动。

18~24 副市长盛蕾赴天津参加商务部举办的对外投资合作专题研究班。

19 市长曲福田赴昆山调研新兴产业发展情况。副市长徐美健、姚林荣,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调研。

●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苏州机场选址工作。市长曲福田,副市长周伟强、陆留生、俞杏楠,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出席会议。

●常务副市长周伟强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培育特色小镇、被撤并小镇工作方案。市领导朱民、俞杏楠参加会议。

●第十届国际湿地大会在常熟市开幕。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张永利,省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徐鸣,市领导陆留生、蒋来清等出席开幕式。

●苏州高速交警成立二十周年纪念座谈会召开。副市长李京生出席会议。

20 第二期少数民族全国人大代表学习班在苏开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向巴平措出席开班仪式,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市领导陈振一、游膺、姚林荣等参加相关活动。

●第三届苏州院士回乡活动启动,邀请全国政协原副主席、中国科学院院士王志珍等8位在外地工作的苏州籍院士,以及3位在苏工作院士开展学术、科普和技术指导活动。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会见参加回乡活动的苏州院士,副市长徐美健参加会见。

●第三届苏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颁奖典礼暨2016年全国科普日活动开幕式举行。市长曲福田为市长奖获奖者颁奖,市领导徐国强、徐美健、谢鸣等出席活动。

●市政府召开全市经济运行分析会。市长曲福田出席并讲话,副市长周伟强、徐美健参加会议。

21 全国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在苏州分会场参加会议。

●副市长俞杏楠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进历史文化名城立法保护工作。

22日 省委省政府在南通海安召开纪念角斜“红旗民兵团”命名50周年暨推进民兵转型建设会议。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参加会议。

●《先声》——纪念孙中山先生诞辰150周年·南社与辛亥革命后裔珍藏全国巡展在苏首发。市领导周向群、王鸿声出席首发式。

●副市长王鸿声列席市政协十三届四十六次主席会议并汇报有关我市文旅融合发展工作。

●全市创建省优秀管理城市“百日行动”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推进会召开。副市长李京生出席会议。

23 市长曲福田率市安监、消防等部门负责人对我市部分超市、轨道交通施工工地、燃气公司等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副市长徐美健参加检查。

●副市长俞杏楠会见新加坡宜居中心主任邱鼎才一行。

●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级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暨深入推进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副市长李京生在苏州分会场参加会议。

24 由科技部党组书记、副部长王志刚为组长的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第八督查组一行来苏开展督查。市委书记周乃翔会见督查组一行,市长曲福田陪同检查,市领导周伟强、王翔、徐美健等参加有关活动。

●苏州轨道交通2号线延伸线正式开通试运营。副市长俞杏楠检查列车运营和车站准备情况。

●市领导曹福龙、李京生、张跃进检查我市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考点。

25 副市长王鸿声出席吴中环太湖国际竞走和行走多日赛启动仪式。

27日 副市长王鸿声出席常熟江南文化节暨旅游节开幕式。

28 华东首家正大会员店苏州店在高新区开业。副市长周伟强、徐美健出席活动。

●副市长王鸿声出席2016姑苏孔子文化节活动。

29 副市长王鸿声率队赴苏州火车站旅游集散中心、盛博广场、盘门景区进行国庆节前安全生产检查。

30 我市举行向烈士纪念碑敬献花篮活动。市四套班子领导与全市各界代表向烈士纪念碑敬献花篮。

●省政府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全省旅游业发展大会。市领导周乃翔、曲福田、王翔、姚林荣、曹福龙、王鸿声、徐美健、姚东明在苏州分会场参加会议。

●副市长王鸿声赴国家住建部参加热点城市房地产工作部署会。

 

 

 

 

附件:
联系我们
0512-68616837
0512-68616834
fzb@dpt.suzhou
.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