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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公报第6期(总第174期)


【发稿时间 :2016-08-06 17:13 发布单位 :系统管理部 阅读次数: 】【    】【打 印


 

6期(总第174期)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2016620

 

 

 


   

 

地方性法规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关于《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说明…………………………………………………()

政府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62号)…………………………………………………………()

其他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社区服务社会化试点方案的通知

(苏府〔20166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苏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府办〔20168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

地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6107号)……………………………()

人事任免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大事记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5月大事记……………………………………………………()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No.6Total 174

 

Publishe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June 202016

 

 


Contents

 

Local Regulations

Deci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Amending 9 Local Regulations such as the Regulations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Municipal Facilities Management ………………………………………………………()

Statements on the Deci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Amending 9 Local Regulations such as the Regulations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Municipal Facilities Management……………………………………………()

Government Normative Document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Certain Policies and Opinions on Accelerating the Development of Headquarters Economy

……………………………………………………………………………………………………()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Measures for Identification and Management of Headquarters Enterprises in Suzhou ………()

Other Document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Pilot Program for 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the Community Service Socialization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Key Work Points of Legal Administration in 2016 of Suzhou Municipality

……………………………………………………………………………………………………()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Implementation Program for 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Names Culture and Reviewing the Non-standard Geographical Names

in Suzhou Municipality……………………………………………………………………………()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List of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Chronicle of Events

Chronicle of Event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in May 2016……………()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6425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526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删除第三十九条。

二、《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推行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市场化。”

三、《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1.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供电、邮电、市政公用、消防等部门维护管线需要砍伐、移植树木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委托绿化专业队伍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实施。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树木危及管线、交通、公民生命等安全时,有关单位需要立即砍伐或者移植的,可先行处理,并于事后二日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2.将第三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擅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四、《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

1.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非国有的苏州园林需转让的,应当根据保护级别报相应的园林主管部门备案。”

2.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六、《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

1.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客货运输驾驶员、教练员被依法吊销、注销、撤销驾驶证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所属企业通报;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

2.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配备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相适应的维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价格结算员,以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

3.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教练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教练车和随车电子教学设备,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

4.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客货运输从业人员、为租赁车辆提供劳务的驾驶员未携带从业资格证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5.删除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6.删除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将第二款修改为:“教练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1.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设立博物馆以及具有博物馆性质的纪念馆、陈列馆等文物收藏单位(以下简称文物收藏单位),应当依法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设立文物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八、《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向市或者县级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市或者县级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9件地方性法规的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671日起施行。

以上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说明

——2016523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了充分体现地方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文件,苏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425审议通过了《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我受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决定》涉及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近几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住宅配套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直接委托给照明管理机构;老新村、街巷、城中村等改造后,照明设施基本纳入了城市公共照明网络;目前苏州仅有少量住宅照明设施由物业自行管理。同时,由于近年来该法规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验收、移交情况从未发生过。我市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决定取消厂矿或其他单位投资建设道路照明设施移交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维修和管理审批事项。因此,《决定》明确删除该法规第三十九条。

二、关于《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号删除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条件”。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都未明确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事项。我市《市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府〔2015144号)据此取消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因此,《决定》明确删除该法规第二十八条中的相关内容。

三、关于《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了“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审批”。我市《市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177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府〔2014187号)据此取消了“树木修剪”这一审批事项。同时,城市绿化管理实践将“截干、切根”归入“修剪”。因此,《决定》对该法规涉及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项进行了修改。

四、关于《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取消了“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审批”这一事项,我市在《市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147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府〔2014188号)也相应明确取消。《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立法时参考对照的《文物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内容已经修改,删除了“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为此,《决定》删除了该法规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有关内容,以及对应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删除了原《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明确取消物业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涉及相关内容,据此,《决定》明确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六、关于《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颁发”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认定”。《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涉及上述两个取消事项的内容。据此,《决定》明确对该法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七、关于《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5年出台的国务院《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规定博物馆的设立由审批改为备案,并取消了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权。根据这一新规定,《决定》对该法规第十六条进行了修改。2015年修改的《文物保护法》将文物经营单位的审批权下放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将文物商店设立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据此,《决定》对该法规第二十一条进行了修改。

八、关于《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对《全民健身条例》进行了修改,明确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这一审批事项的申请主体限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并删除了工商登记前置规定。对照《全民健身条例》修改内容,《决定》对该法规第九条进行了修改。

九、关于《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1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3149号)将“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这一审批事项下放给“设区的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于目前国家、省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决定》将该法规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请一并予以审议。

 

 

 

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61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62

 

 

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经济综合竞争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企业认定

总部企业的认定,适用《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62号)规定。

二、鼓励政策

(一)总部企业落户补助。2012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下同)5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3%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2%补助;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1%补助。补助分5年发放,每年补助20%。单户本项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首次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就增量部分分类参照享受补助政策。

(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2012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年度租金30%标准,连续补助3年,最高补助面积综合性总部不超过1000平方米,职能型总部不超过500平方米;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按租房补助的同等标准给予补助。办公用房租金市场指导价由各市(县)、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核定,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办公用房补贴资金只能用于总部企业购置、建设或租用办公用房。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首次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按增资后需新增的办公用房参照享受补助政策。

(三)总部企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励。根据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综合情况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对有特别贡献的总部企业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四)总部企业人才奖励。对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总部企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励资金的20%须由企业奖励给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部企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励资金的10%须由企业奖励给专业技术人才(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以上学位的专业骨干人员或其他具有较高专业素养、贡献突出的人才)。人才奖励主要用于个人业务创新、房租补贴、学习培训等支出。

(五)总部企业用地保障。按照《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苏府〔2011217号)予以重点支持。

三、优化服务

(一)完善沟通机制,实行与总部企业对口联系服务制度,重点帮助总部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提供优质服务,依法在注册登记、年检或年度报告、进出口、人员出入境、知识产权保护、住房、用工、人才引进、入户、子女入学等方面为总部企业的生产及其员工生活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服务。

(三)畅通信息服务,及时向总部企业发布本市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政策、重大项目投资信息和改革措施,提供快速便捷的各类政务服务和政策资讯。

(四)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总部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总部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引导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五)优化市场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大失信惩戒力度,营造诚信环境。

四、组织保障

(一)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及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有关政策,负责全市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和奖励审核工作,负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考核、统计、评估工作,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整体工作开展。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

(二)各县(市)、区要把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放在优化环境和完善服务上,各级招商部门和服务机构应完善工作机制和资源、人员配置,强化对总部企业的专类引进、培育和服务。

(三)建立工作督促检查机制,定期评估各级政府、市各有关部门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绩效,定期通报进展情况。

(四)建立统计制度,制定完善总部经济统计指标体系,构建并完善总部经济发展信息监测机制,定期公布总部经济统计资料。

(五)鼓励政策兑现。

支持市级及各区发展总部经济的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分级承担,通过年终结算办理。

各市(县)、吴江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报苏州市总部经济办核准备案后实施。

五、其他

(一)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申请享受本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本市其他优惠政策与本政策意见规定的鼓励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再重复享受。

(二)本意见自201681施行,有效期三年。《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规字〔20122号)于本意见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62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62

 


 

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规字〔20161号),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分为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

(一)综合型总部,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履行本企业(集团)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综合管理职能的总部企业。包括集团最高总部及其授权的区域总部。

(二)职能型总部,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在苏州市注册成立,主要承担为本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核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支持型共享服务职能的企业。

第四条 除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外,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新设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第五条 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苏州大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

(二)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

(三)本市外分支机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第三条第一项所述某项或多项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六条 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五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一)商务部或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即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9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规定的企业;

(二)上市公司(新三板除外);

(三)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

(四)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中国总部、或者在华区域总部;

(五)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

第七条 未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基础上,可按以下分类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一)现代农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200万元以上。

(二)现代制造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3000万元以上。

(三)旅游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300万元以上。

(四)信息服务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300万元以上。

(五)商贸服务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1000万元以上。

(六)现代物流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200万元以上。

(七)科技服务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200万元以上。

(八)中介服务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300万元以上。

(九)房地产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2亿元以上。

(十)文化创意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200万元以上。

(十一)金融服务业总部企业的奖励和认定政策另行制定。

(十二)其他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在我市入库的税收5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申请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苏州大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

(二)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

(三)承担总公司在全球范围或国际区域、我国境内外一定区域,受权承担第三条第二项所述某项或多项专属职能;

(四)为母公司(集团)内提供第三条第二项所述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个,且本企业营业收入的30%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九条 在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四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职能型总部企业:

(一)商务部或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即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9号)对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规定的企业;

(二)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

(三)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在苏州设立的职能型总部;

(四)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上榜企业在苏州设立的职能型总部。

第十条 未符合第九条规定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在我市入库的税收2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职能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第十一条 对特定的总部类型、新型业态的企业,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机构),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按照报送材料、初审、复审、审定、授证的程序进行。

(一)报送材料。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需向所在市(县)、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审计报告(合并);

4.申请总部认定的现有企业应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前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申请新设立总部认定的企业应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

5.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并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综合型总部或职能型总部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其中,如果拟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只管理或服务我国境内(跨省区域)的关联企业,则应说明母公司在全球其他地区或我国其他地区设立类似总部企业的情况;

7.如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上述材料中,除第一、六目需收原件外,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

(二)初审。各市(县)、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由财政、国税、地税相关部门负责对申请企业上年度在本市纳税情况进行核算,出具审核意见,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根据税收核算结果和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纳税核算结果和企业申请材料报送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部经济办);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对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初审工作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复审。初审通过的企业,分行业或者属性由市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出具初步意见后,市总部经济办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对初审通过的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复审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会审、专家评审、实地调查等多种形式。

(四)公示。复审通过的企业名单,由市总部经济办在中国苏州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五)授证。经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总部企业,统一授予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规字〔20161号)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经查证属实,不予认定,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对骗取、挪用、截留总部企业奖励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查处。

第十五条 本市原有企业在全市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享受鼓励政策期间有减资行为的,须及时向各市(县)、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和苏州市总部经济办申报,并进行重新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依然符合条件的,重新核算落户补助和办公用房补助。

第十七条 新设立总部企业在享受补助期间,对受补助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停止补助,并按比例追偿以前支付的补助资金。如确因提高房产利用效率而需出(转)租出售的,则按比例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获得总部企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励的总部企业,如不按《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执行总部企业人才奖励的,将收回用于总部企业人才奖励的资金。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县)、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及苏州市总部经济办,由总部经济办审核后报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确认,并公告和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第二十条 各市(县)、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每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报苏州市总部经济办,市总部经济办将汇总复核结果向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报告。复核所需报送材料每年由苏州市总部经济办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应按要求向各市(县)、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和苏州市总部经济办报送本企业复核资料,进行年度复核。经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总部企业鼓励政策。经复核不合格的,或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鼓励政策。已享受奖励政策的,责令退回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新设立总部企业被取消资格后,只能作为现有企业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二条 总部企业应认真履行企业应尽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调查、统计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规字〔20122号)规定预认定的总部企业,自预认定起两年内无法通过正式认定的,取消预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并退回已享受的落户补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8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苏府办〔2012104号)于本办法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社区服务社会化试点方案的通知

苏府〔201664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推进社区服务社会化的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425

 

 

关于全面推进社区服务社会化的试点方案

 

社区服务社会化,是推进城乡社区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方向和目标定位。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切实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推进城乡社区治理现代化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扩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全面推进社区服务社会化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深化社区治理创新为依据,以“优化创投、扩大采购、搭好平台、规范评估、统筹推进”为基本思路,以满足居民群众多元、个性和专业化服务需求为出发点,按照“以民为本、群众急需,整体外包、专业服务,试点先行、全面覆盖,开放择优、公开透明”的原则,有重点、有步骤地扩大政府采购,扎实推进城乡社区服务社会化,力争到“十三五”末,基本实现城市社区全覆盖,农村社区覆盖率不低于30%,基本形成以城带农、城乡一体的现代社区服务体系。

二、具体安排

(一)基本任务。以公共性、公益性和专业性为核心,采取“街道打包、社区落地”的方法,向专业社工机构购买以社区照顾、社区参与、社区融入和社区发展为重点的社区社会工作服务。为特殊人群提供专业化服务、解决社区治理难题、推进居民自治,探索建立社区服务专业化、社会化模式,切实推进社区服务领域的“转移职能、购买服务”。

(二)试点时间。20165月~20185月。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扩大覆盖,逐步实现全市社区服务社会化。

(三)试点街道(乡镇)。吴中区长桥街道,相城区北桥街道,姑苏区娄门街道、双塔街道、石路街道,苏州工业园区东沙湖社工委,苏州高新区狮山街道、枫桥街道、通安镇等9个“三社联动”基础较好、社区服务设施比较完备的街道(乡镇)作为全市社区服务社会化试点单位。鼓励支持其他市、区参照本方案开展试点。

(四)方法形式。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量身定制“综合包”,向具有资质和承接能力的专业社工机构购买服务(机构资质见附件1),合同期限2年,年度评估不合格或承接机构要求退出的,中止合同,重新招标;承接机构按合同向街道(乡镇)派出常驻全职人员,试点第一年不少于5名,第二年不少于8名。

(五)服务项目。从试点街道(乡镇)和社区两个层面设置“综合包”服务项目。服务重点: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创新社区治理、推进社会工作要求,依据《苏州市村(社区)协助市级部门工作事项》(苏委办发〔201477号),明确社区的职能和工作事项,梳理购买服务事项,向专业社工机构购买服务。试点街道(乡镇)社区服务社会化项目,若财政资金已有安排,不重复补助。

街道(乡镇)服务项目为“4+1”模式。“4”为必选项目:提供专业化服务、搭建“三社联动”实体化平台、提升社区工作者专业能力、探索建立街道或社区公益金;“1”为自选项目,如:本街道社区服务模式研究,探索新型区域化党建、团建服务,或其它个性化自选项目(试点项目服务内容指导目录见附件2)。

社区服务项目为“3+1”模式。“3”为必选项目:社区需求调查与分析、促进社区互动和居民参与、提升社区组织化程度;“1”为自选项目:探索解决社区治理难点问题,或其它个性化自选项目(试点项目服务内容指导目录见附件2)。

试点项目服务量应符合按《苏州市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规范指引(试行)》及要求配备的全职员工数相应测算的总工时数。

(六)经费预算。试点经费预算共计1440万元,分两年投入。第一年,每个街道(乡镇)服务费60万,服务街道(乡镇)及3个社区;第二年,服务费100万,服务街道(乡镇)及6个社区。2016年投入9×60540万元,2017年投入9×100900万元,分别纳入当年度公益采购预算。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试点经费全部由本市级承担;吴中区、相城区试点经费,参照市级公益创投,市、区各出资一半。

(七)推进节点。4月下旬,市政府召开试点工作推进会,启动试点;5月上旬,各区指导试点街道(乡镇)依据本方案“综合包”服务内容,提出具体购买服务需求,报市民政局审定;5月中旬至6月,市民政局统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投标;7月,中标机构入驻试点街道(乡镇),履行合同。201612月,市统一组织项目评估、跟进监管,20176月组织年度评估,转入试点第二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加强统筹协调,立足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并逐步完善扩大政府采购、全面推进社区服务社会化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逐步厘清社区“党务、政务、居务、服务”的分工职责,实现“党务统领核心,政务适度集中,居务回归自治,服务专业运营”。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严格监管,适时提出改进建议,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新闻单位要跟进试点进展,广泛宣传改进社区治理方式,全面推进社区服务社会化重大意义,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

(二)把握重点环节。市、区两级政府是购买服务的主体。试点阶段,由市民政局作为政府购买方代表,重点做好指导需求调查、项目设置、规则制定、评估考核、部署总结、经验推广等工作;试点区和街道(乡镇)主动作为、科学组织、精心实施,全程督导方案落实,重点做好方案细化、项目推进、服务绩效等日常监管工作,试点推进情况纳入街道(乡镇)年度绩效考核。承接机构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乡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社区协作配合下,全面参与和融入“三社联动”。同时,试点街道(乡镇)同步推进街(镇)居体制机制改革,社区“一站式”大厅逐步取消按条线设置岗位,全面推行“一口受理、全科社工、全能服务”,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居民服务。试点街道(乡镇)和社区要从现有工作人员中调整出12名协调能力强、服务居民好的社区工作者担任“社区服务协调员”(持证社工优先),原则上不再承担原社区行政事务,全力配合入驻的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各级社工协会要积极配合试点推进,制定配套措施,做好行业自律、队伍建设、服务评估等工作。试点街道(乡镇)不得要求承接机构承担与购买服务项目无直接相关的工作内容。今后,有条件的新建社区,要积极探索直接将工作站事务和社区服务一起,整体外包给专业社工机构承接的社会化运作机制。

(三)规范招标评估。试点阶段,市民政局负责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制定规范操作流程、组织评估考核等工作。承接机构须为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专业社工机构,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的专业技术能力,符合资质具体要求。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增设“公益服务类”,由熟悉社会工作理论和实务,了解本地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公益服务的专家组成。试点项目评估考核由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实施。鼓励和支持专业社工机构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社会化,放宽准入条件,凡在苏州市及任何一个县级市登记的专业社工机构,都可参与大市范围的公益创投和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不必重复登记;制定《关于规范和扶持发展专业社工机构的实施办法》,加大对专业社工机构和人才的奖励激励,吸引外地优质社工机构和社工人才落地苏州。

(四)加大保障投入。试点街道(乡镇)和社区应依托现有公共服务设施,采取租赁、置换、整合等有效方式,逐步改造和配套完善社区服务设施,提升服务功能和品质,营造民本、温馨、舒适的社区服务环境。街道(乡镇)和社区服务场地无偿提供承接机构共享使用,并配备个案工作室和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民政部门加强对社区服务社会化项目监管,财政部门保障资金投入,对项目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附件:1.试点项目承接机构资质条件及有关要求

2.试点项目服务内容指导目录

 


附件1

 

试点项目承接机构资质条件及有关要求

 

一、投标机构资质(须同时具备)

1.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正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有明确的社会工作服务领域、方法和内容;

2.理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社会工作师或2名助理社会工作师;

3.有不少于4名全职员工(须与机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其中不少于2名专业社工。

二、项目服务团队配备及资质

第一、第二年分别按合同配备5名、8名全职员工,其中50%以上应为专业社工。

承接机构应为每个项目标段配备一名项目主管,12名专业督导(其中至少1名本土督导)。项目团队应接受过一定的专业训练,具备相应的专业服务能力和经验,全职员工中具备1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不少于50%

专业社工资质条件:社会工作专业大专以上毕业,或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项目主管资质条件:必须为专业社工,并具备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专业督导资质条件(须同时具备):

1.社会工作或社会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国家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并在“江苏省社会工作信息系统”登记(符合条件的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教师可不限持证);

2.具有3年以上社会工作领域实务工作经验;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教师须主持过不少于3个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项目持续时间合计不少于36个月。境外社工需提供经当地行业主管机构出具的注册证明及有效的从业经历证明;

3.能够按社会工作督导服务规范提供督导服务。

 

 

附件2

 

试点项目服务内容指导目录

 

一、街道(乡镇)层面:“4+1”模式

(一)“4”为必选项目。

1.提供专业化服务。综合运用个案、小组、社区工作方法,协助辖区特殊群体或困境家庭缓解问题,构建社会支持网络。项目服务群体不少于2类,服务对象人数(家庭数)每年合计不少于40个,其中个案服务(或个案管理)不少于50%。困境家庭少的街道(乡镇)可适当调整。困境家庭包括:

1)低收入家庭;(2)社会救助对象;(3)高龄空巢老人;(4)困境未成年人;(5)失独家庭;(6)家暴家庭;(7)单亲家庭;(8)残疾人;(9)吸毒和服刑人员家庭;(10)其他。

2.搭建“三社联动”实体化平台。引入资源,促进跨界合作。

1)建立街道(乡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需求汇总与发布机制;

2)建立社区需求发现及响应应急机制,组建相关志愿服务队伍;

3)其他。

3.提升社区工作者专业能力。结合社工实务,协助社区工作者提升专业理念方法,每年开展能力提升活动不少于4次。

4.探索建立街道(乡镇)或社区公益金。

(二)“1”为自选项目。

1.本街道(乡镇)社区服务模式研究;

2.探索新型区域化党建、团建服务;

3.其他。

二、社区层面:“3+1”模式

(一)“3”为必选项目。

1.社区需求调查与分析。

1)建立居民家庭需求档案。每个社区每年探访居民家庭不少于150户,了解其资源网络,采集并评估其显性和潜在需求,建立居民家庭档案;

2)开展社区资源调查,绘制社区资源地图;

3)调查梳理社区焦点问题,并予以评级;

4)每年提交社区服务项目需求建议不少于1份;结项前提出社区服务规划建议书1份;

5)其他。

2.促进社区互动与居民参与。重点为老年人、优抚对象、未成年人、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流动人口提供文化康乐、正面成长、增能减压服务。每年大型活动不少于2次,小型活动不少于6次,活动内容如:

1)根据社区特点和居民需要,组织系列主题活动;

2)就亲子关系、家庭和谐等主题开展社区教育活动;

3)根据居民需要,举办或引入高品质便民服务,如“4点半课堂”、文体兴趣活动等,可试行微偿收费;

4)其他。

3.提升社区组织化程度。

1)培育社区志愿者队伍,营造“熟人社区”,促进常态化邻里互助;

2)发掘居民领袖,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并提升其服务能力和组织能力。培育治理型组织不少于2个;

3)其他。

(二)“1”为自选项目。

探索解决社区治理难点问题。针对社区焦点问题,组织居民议事,形成方案并解决不少于2例。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6年苏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府办〔201683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2016年苏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26

 

 

2016年苏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要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以及江苏省《2016年全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提出的目标任务,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苏州当好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新江苏的先行军和排头兵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采取切实措施,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一)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部署。适时召开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对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行部署。围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及江苏省《2016年全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精神,认真抓好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和指标体系的实施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间安排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对各地、各部门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各级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履职能力建设的意见》开展调研督查。推进各级政府及部门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成法律顾问聘任工作,理顺我市法律顾问管理体制。

(二)加强和改进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继续开办市级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依法行政专题培训班,结合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现状,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作为抓手,倒逼政府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切实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落实政府及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增强学法的计划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认真落实政府拟任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测试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培训制度,组织全市政府法制干部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

(三)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载体建设。按照建设“社会认可、人民满意”法治政府要求,完善第三方评估、日常考核、专项督查、年终考核相结合的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机制。确认、公布2016~2017年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分类召开示范单位经验交流会,大力推广依法行政典型经验。做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的学习宣传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征文等形式,大力宣传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加大依法行政工作向社会宣传力度。

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着力提高政府服务效能

(四)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依法界定政府职责边界,2016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公布工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审批事项、政府行政权力、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清单做到依法审核、统一发布和动态维护。切实落实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职业资格等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的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法外设定权力,对于未按法律依据设定的审批、收费、管理、罚款等项目,按照我市权限范围予以取消,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清理工作。加强古城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强化政府环境保护的职责。优化公共服务,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在基础设施和市政建设领域,依法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变。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步伐,继续减少、下放和转移行政审批事项。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2016年建立行政审批项目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和清理后监管跟踪评估机制,对变相保留、恢复、新设的行政审批事项开展集中清理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一主七辅”的制度体系。严格规范涉审前置中介服务,全面清理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无法律依据的,一律予以取消。法定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履行,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推进许可标准化管理,优化许可流程,减少中间层级和交叉环节,完善绿色通道、一口受理、并联许可制度,积极推广在线许可。深入推进“三集中三到位”工作,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归并率达100%,稳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推广超前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自助服务、网上服务、代理代办服务等人性化服务措施,提升服务满意率。推进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建设,加快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公共服务、效能监察“四位一体”的政府综合性服务平台和涉审中介机构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完善市县镇村四级政务服务体系,整合优化政府“12345”便民服务平台和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功能。

(六)加大法治市场建设力度。依法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构建发展新体制,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着力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最大程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范围,最大幅度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在外商投资准入领域,依照赋权程序积极探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深化先照后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结合财税体制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规范和治理涉及企业和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为保持企业活力提供保障;对照国际贸易规则和市场公平原则,依法对各类政府补贴、资助、奖励等事项进行全面清理,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加强垄断行为监管,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保护各类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筑覆盖全社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七)加快创新社会治理。全面建立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村)民自治的有效衔接、良性互动机制,加快“政社互动”工作法治化进程。依法将政府行政管理中的事务性、辅助性、技术性工作,以法定授权、定向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转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专业中介机构和企业等社会主体承接。依法推进基层群众自治,保障基层群众自治工作规范化、程序化,2016年自治权利事项、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全部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定期开展政府事项进社区工作“回头看”,深入开展“双向评议”工作,切实推进社区减负。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2016年出台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商民主相关制度。加快制定培育和推进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措施和发展规划。逐步扩大直接登记范围、降低登记门槛,不断扩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范围。坚持培育和监管并重原则,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对转移或委托给社会组织管理的事项,做好衔接、指导和监管工作。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以信息化为支撑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推进社会自治,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八)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认真贯彻《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深入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机制。落实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深入推进行政权力运行、财政资金使用、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也要向社会公开,增强抓落实的执行力。进一步做好教育、医疗、公交、公用等公共事业领域的办事项目公开和有关信息告知工作。积极推进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结果公开工作,2016年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公开率达100%。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和答复工作。稳步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建设,利用多渠道、多介质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做好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提高政府公共政策制定、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响应速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评价体系。

三、围绕改革发展大局,努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九)高质量完成立法任务。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要求,年内重点抓好地方性法规调研、起草工作,按时向市人大提交法规草案;按照市政府立法计划,做好《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等政府规章制定工作。同时,按照程序规定,认真抓好《苏州市户口管理准入办法》《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苏州市家庭医生执业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及时修改和废止有碍发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十)健全政府立法机制。落实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贯彻政府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制度和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建立健全第三方起草、立法听证、立法咨询等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公众参与激励机制。积极探索协商立法模式,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质量。进一步探索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工作,深入分析论证立法的总成本和总效益,综合考量立法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立法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立法的过程成本和立法后实施的执法成本、社会成本等因素,推进立法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进一步深化与媒体合作,充分发挥媒体在宣传立法、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方面的作用。

(十一)加强制度建设管理。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申报确认制度。各级政府不得以办公室名义发布具有规范性文件性质的文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发布程序,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和公开发布制度。未经确认主体制发的、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规范性文件归档和“三统一”制度;推进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建设工作,扩大社会公众查询规范性文件途径。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公众监督机制和程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应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做好2016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

四、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深入推进科学民主决策

(十二)强化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化运行。严格落实《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全部纳入目录化管理。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明确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的范围和标准,规范项目审核程序。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对外公开。推动各地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公开运行系统,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提出、确定、调整、公布、论证、监督等程序环节进行节点管理、流程控制、规范运行,强化决策程序的刚性约束。2016年各地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网上运行率达到100%

(十三)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依托中国苏州门户网站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公开工作,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积极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全过程记录、立卷归档、备案管理制度。

(十四)强化重大行政决策监督评估。全面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开展第三方评估,完善后评估成果的运用。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督查问责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未按程序执行以及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化管理的专项督查,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对集中,影响面大,工作推进有待改进的地方或部门,进行书面反馈督查意见。加强督查考核,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和目标考核之中,推动全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化工作整体水平切实提高。

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十五)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认真总结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工作,积极探索试点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执法。继续探索区域综合执法,依法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和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进一步完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细化行政执法涉嫌刑事案件移送程序、证据规则。

(十六)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健全裁量权基准动态完善机制,督查落实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和具体操作流程,完善行政执法调查和取证规则,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继续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探索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

(十七)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效果评估和优秀行政执法机构、人员评优活动。完成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全面清理工作,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

六、大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八)强化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加强行政复议办案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落实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全面推行说理式行政复议决定书,完善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工作,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案件卷宗规范管理。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和出席行政复议听证会,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应达到100%

(十九)健全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健全社会矛盾预警、利益表达、协商沟通、救助救济等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进一步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2016年底实现市、县级市(区)、镇(街道)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全面推进稳评工作全覆盖。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重点协调解决消费者权益、劳动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信访、仲裁的衔接与互动,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

(二十)加强改进信访工作。推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积极运用群众路线理念推进信访工作,采取公开听证、民主恳谈等方式化解各类信访问题。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信访工作,规范信访工作程序,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加大信访突出问题解决力度,对进京非正常上访、集体访、重复访和赴省重复集体访,以及其他疑难复杂信访积案,进行集中排查梳理化解,严格落实领导包案职责,确保交办积案全部化解。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严肃追究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2016年苏州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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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强地名文化保护

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16107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26

 

 

苏州市加强地名文化保护

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

 

地名是国家和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近年来,随着我市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量地名逐渐消失,不规范地名时有出现,影响了地名文化和历史文脉的保护传承。为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加强地名文化建设,根据国务院、江苏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会议精神,现就结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做好全市地名文化保护和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关于规范地名管理、保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指示精神,紧密结合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和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全面加强地名法治化、信息化、标准化管理,切实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及地名标志,有力促进优秀地名文化的传承弘扬和繁荣发展,不断提高地名文化品质和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标准地名在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群众生产生活、维护国家主权和权益、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目标任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地名 标志》国家标准(GB17733-2008)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482号)、《江苏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苏地名普查组发〔20142号)《苏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苏府办〔201418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地名普查组织人员充分调查、挖掘、整理地名文化资源,保护地名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地名文化,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及地名标志,解决现有地名中“刻意夸大、崇洋媚外、怪异难懂、重名同音”(以下简称“大、洋、怪、重”)等不规范现象。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地名管理,监督、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和标准地名发布、使用行为,提升地名管理法治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营造规范有序的地名环境,使地名更好地体现和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工作原则。

1.结合普查,依法推进。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遵循国家和省、市地名管理法规制度,把依法开展地名文化保护和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作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重要内容来抓,利用现有组织网络、人员力量,与地名普查工作一并部署、同步推进。

2.立足保护,传承发展。遵循吴文化地名命名和演化规律,深入挖掘吴地地名文化遗产,强化吴文化地名的保护措施,坚决防止乱改地名,避免地名文化遗产快速消失。坚持弘扬优秀地名文化,采取措施努力增强新生地名的吴文化内涵,提升苏州地名的吴地文化特质。

3.严格标准,稳妥推进。严格依据吴文化地名评定标准和不规范地名界定标准,按照相应程序筛选确定需要保护或清理整治的对象。正确处理好清理整治和保持地名稳定之间的关系,在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按照“管好增量、整治存量”要求,严防新增不规范地名,依法、有序、妥善整改不规范地名问题,避免形成地名更名之风。

4.为民便民,节约资源。遵循为民服务、厉行节约的理念,避免群众产生意见和陡增社会成本。对地名法规相应规范之前命名且不明显违反法规规范、当地群众已经习惯、可改可不改的地名可以不更改。对已有不规范地名标志,可以结合实际进行适当修补更正,并通过制定地名标志设置规划逐步更换,不搞“一刀切”进行大范围全面重新设置。

5.因地制宜,协调一致。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各地文化差异,重点整改有损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背离公序良俗的不规范地名及其标志物。对确需更名的,在制定更名方案时应充分尊重当地群众意见,并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6.宣传教育,强化监督。对不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等问题,依照地名管理法规规范,加强行政指导和宣传教育,应促使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地名管理法规规定落实整改。必要时,应依据地名法规规定,采取行政处罚等强制性手段,监督其消除不规范使用标准地名问题,减少和杜绝出现新的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地名文化保护。

1.深入开展地名文化资源调查。各地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地名普查要求,既要调查现今存续的地名,也要调查已消失不用的地名,通过搜集查阅历史资料、调查走访、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进一步深化地名文化信息资源的调查、挖掘、整理工作,丰富完善每个普查地名的来历、含义、沿革、实体概况等吴文化属性信息,务必做到不缺不漏,表述准确正确。

2.大力推进吴文化地名保护。各地要全面建立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制度,第一批“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仍未批准公布的县级市,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编制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形成地名文化保护、开发、弘扬的新机制。对列入名录的地名,相关部门可通过多媒体或设置《名录》地名标志牌(碑)等多种方式予以宣传、保护。同时,各地要按照民政部《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民发〔2012117号)要求,积极开展千年古县、千年古镇、千年古村落等地名文化遗产遴选、申报和保护工作。

3.坚持传承优秀地名文化。各地要充分挖掘当地人文历史资源,筛选出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环境的历史地名或语词建立“吴文化地名采词资源库”,在编制地名规划和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过程中,应优先选用地名采词资源库的名称,将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到新地名中,更好地体现地域特色,延续地名文脉。

4.不断加强地名文化成果转化和宣传。要本着边普查、边应用的原则,根据江苏省、苏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转化规划(20152020年)》,综合利用普查形成的地名文化资料,积极推动和支持引导地名文化产品和产业发展,通过图书、电视、互联网等多种载体,不断丰富地名文化宣传形式。积极搭建地名文化活动平台,广泛开展地名文化知识竞赛、优秀地名评选、地名文化故事征集等文化活动。

(二)清理整治地名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

清理整治的地名类别,包括居民地、大型建筑物(群)、道路街巷、各专业设施等地名。

1.清理整顿不规范地名。对存在“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要依照地名法规和有关规章、标准进行清理整改。对不符合地名命名法规规范、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规范地名,要督促相关单位或产权人进行更名;对有地无名的,要按照审批程序及时进行命名;对一地多名的,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一个标准地名;对多地重名的,要通过更名或添加区域、方位限制词等手段来解决。

2.清理完善地名标志。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地名 标志》国家标准(GB17733-2008),对城乡各类地名标志进行一次梳理检查,进一步完善城乡地名标志体系。对使用非标准地名、使用不规范汉字、使用英文等外语拼写、拼音标注错误、设置位置不当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地名标志进行清理纠正。对新命名的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要及时增设地名标志,对门牌进行增补,对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增设标准地名标志。进一步完善镇、村地名标志设置,对破损残缺地名标志及时维护更新,对废弃不用的地名标志及时清除。

3.清理规范地名使用。要加强对地名使用情况的执法监督,及时纠正使用不规范地名的行为。对“未批先用、批而不用、用而不全”等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命名、更名地名以及不使用标准地名的,要依法予以查处、责令整改。重点清理整治公共标志,新闻、广告、广播等公共媒体,地图、工具书等公开出版物,公文、证件、车船机票等各类文书票中使用非标准地名、使用不规范汉字书写地名、使用外文拼写地名等违规现象。各地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共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法制引导,促进标准地名得到自觉普遍使用。

三、实施步骤

此次保护和整治工作从20163月开始,到20176月结束,分五个步骤实施。

(一)动员部署。

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和各自实际,围绕“美化地名使用环境,弘扬优秀地名文化”的主题,于20165月底前制定印发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和清理整顿不规范地名工作计划。同时,加强宣传动员,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普查摸底。

各地地名普查办公室要结合本次地名普查,于20169月底前摸清本地地名文化资源以及不规范地名底数,分类梳理地名文化和不规范地名情况,编制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和地名文化遗产初步候选名单,筛查不规范地名初步名单,拟定处理措施,为开展保护和治理提供全面详实的基础资料。

(三)保护整改。

县级以上地方地名普查办公室要组织邀请历史、地理、文化、社会、法律等方面专家成立地名文化保护暨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专家组,负责有关评审工作。由专家组对普查摸底提出的初步名单进行审核论证,编制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地名文化遗产候选名单,拟定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建议名单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

对专家组提出的建议名单和处理意见,由本级地名普查办公室邀请相关专家和当地群众代表进行法律评估和相关风险评估,必要时应举行社会听证。对经评估论证后的历史地名,地名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制定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并做好筛选、推荐、申报地名文化遗产工作。对经评估论证后的不规范地名,地名主管部门牵头开展清理整治,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确实需要命名、更名的不规范地名,应根据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命名更名。

各地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分类指导,对条件成熟的可立即进行,对于难度较大、具有争议的应当制定工作计划,分步实施。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地名文化遗产和经命名更名后的标准地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此项工作原则上应于20173月底前完成。

(四)健全制度。

各地要以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和此次活动为契机,深入贯彻《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积极开展地名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工作,进一步健全地名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措施,建立地名命名、更名、注销和使用管理的规范机制,防止随意命名更名,从源头上遏制新的不规范地名产生,切实加大力度保护地名文化。

(五)总结验收。

以上工作完成后,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地名文化保护和清理整治成果经验,将工作情况报上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验收。各县级市、区地名普查办要将工作总结报告(包括历史地名保护制度文件、保护名录、地名文化遗产申报名录、地名文化产品开发、地名标准化情况、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情况等内容)于2017515日前报送苏州市地名普查办。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地要按照苏州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各自分工以及管理权限(具体分工和职责见附件),配合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地名文化保护和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和意见及时报备市地名普查办。

苏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及时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并适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地各部门工作开展专项督查。

(二)精心组织实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地名文化保护和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工作部署和推进情况,要充分发挥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明确目标,细化任务,分步推进,狠抓落实,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地名普查办要同时做好各类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完成后及时移交档案部门归档保存。

(三)积极宣传引导。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地名法规政策,大力宣传和弘扬地名文化,引入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不断增强社会各界自觉使用标准地名和地名文化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注重长效管理。

各地要坚持标本兼治,把阶段性活动和长期性制度建设相结合,进一步深入贯彻《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加大制度建设和文化培育力度,建立健全地名管理法治化、科学化、标准化的长效机制。

附件:苏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职责

 

 

附件

 

苏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相关成员单位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

不规范地名工作职责

 

市民政局:履行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名普查办)职责,负责全市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宣传督促和检查验收工作;定期召开苏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研究工作、通报情况。负责全市地名文化挖掘、保护,吴文化地名保护制度制定,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编制及《名录》地名标志牌(碑)设置,各级吴文化地名采词资源库编制等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各级行政区、自然地理实体、居民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城镇道路街巷、城镇桥梁(包括隧道、广场等)等地名名称的清理整治;负责不规范使用标准地名行为的监督检查、情况通报,按照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等7部门《关于建筑楼盘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通知》(苏政民规〔20144号)分工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清理整治;负责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标志工作等。

市档案局:负责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所需相关档案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做好吴文化地名保护工作。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负责各级各类经济开发区等非行政区地名名称及其标志的清理规范。

市教育局(语委办):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等名称及其标志的清理规范;协助做好地名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使用非标准地名、使用不规范汉字、使用英文等外语拼写、拼音标注错误、设置位置不当等不符合地名标志国家标准的附着式巷弄地名标志、指路牌的清理纠正工作;负责按照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等7部门《关于建筑楼盘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通知》(苏政民规〔20144号)分工和要求,使用标准地名编制门牌号、楼幢号;负责缺失、损坏门牌、楼幢牌的增补、更换工作;配合《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地名标志牌(碑)设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负担的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各类地图出版物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在城市规划编制中和国家级、省级、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地名文化保护衔接工作和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容市政局:负责对使用非标准地名、使用不规范汉字、使用英文等外语拼写、拼音标注错误、设置位置不当等不符合地名标志国家标准的市管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地名标志的清理纠正工作;负责按照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等7部门《关于建筑楼盘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通知》(苏政民规〔20144号)分工和要求,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审批、户外标识中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港口、公路(含公路桥隧)、水路和轨道交通及站点、公共交通站点等交通运输设施地名名称及其标志的清理整治。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设施等地名名称及其标志的清理整治。

市农委:负责所管理的农、林、牧场和农林示范区等地名及其标志的清理整治。

市文广新局:负责文化场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名称的保护、清理整治;协助做好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编制、《名录》地名标志牌设置工作;按照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等7部门《关于建筑楼盘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通知》(苏政民规〔20144号)分工和要求,协助做好新闻、广告、广播等公共媒体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所管理的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名称及其标志牌的清理整治。

市体育局:负责所管理的各级各类体育场馆、设施等相关名称及其标志牌的清理整治。

市旅游局:负责所管旅游度假区、旅游设施、旅游资源等相关地名名称的保护和清理整治。

市园林和绿化局:负责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地名及其标志的清理整治。

市民宗局:负责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等名称保护和清理整治。

市工商局:负责按照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等7部门《关于建筑楼盘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通知》(苏政民规〔20144号)分工和要求,指导做好在广告中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所需地方志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做好吴文化地名保护工作。

市住建局(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按照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等7部门《关于建筑楼盘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通知》(苏政民规〔20144号)分工和要求,使用标准地名办理相关证照。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201661

丁立新、张剑同志任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2016614

夏文同志任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副主任;

雷波同志任市经济协作办公室主任;

吴建伟同志任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政委;

赖文祎同志任苏州国际教育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华益明同志任市石湖景区管理处主任;

周建华同志任市航道管理处处长;

郑丙华同志任市运输管理处处长。

以上同志任职时间从20154月算起。

2016614

吴桂元同志任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夏欣才同志任市广播电视总台总编辑(列陆玉方同志之后);

毛文元同志任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盛乐同志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洪伟芳同志任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免去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俞晓峰同志任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仁泉同志任市环境监测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钱珣同志任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陆玉方同志市广播电视总台总编辑职务;

免去谭国明同志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职务。

2016614

郑丙华同志任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徐才同志任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免去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刘芳同志任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免去市卫生监督所所长职务;

倪川明同志任市卫生监督所所长,免去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职务;

免去潘健同志市公路管理处处长职务。

2016620

免去孙国明同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职务。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5月大事记

 

1 副市长王鸿声应邀出席吴中区光福镇许忠英核雕美术馆开馆活动。

3 市长曲福田主持召开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2016年苏州市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及任务分解、2016年苏州市社会事业改革工作要点及任务分解和《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听取“一基地、一高地”建设相关文件、贯彻落实《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情况、2016年度中小学、幼儿园生源预测及招生入学工作情况和设置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汇报。副市长周伟强、王鸿声、盛蕾、陆留生,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出席会议。

●市长曲福田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市区老新村、老街坊供水设施改造方案。副市长周伟强、陆留生,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会议。

●市政府召开市属国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出席会议。

●副省长张雷一行来苏检查张家港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徐美健陪同检查。

3~4 2016春季广交会在广州举行。副市长盛蕾率队考察。

4 我市召开纪念“五四”运动九十七周年表彰大会。市委书记周乃翔出席会议并讲话,市领导陆新、曹福龙、俞杏楠、张跃进出席相关活动。

●省人大原代主任王寿亭、省政协原副主席顾浩、省纪委原书记冯敏刚等副省级以上老领导来苏参观考察第九届江苏省园艺博览会。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市领导周伟强、高雪坤、王少东、陆新、徐国强等陪同考察。

●市长曲福田率队赴昆山检查2016年“汤尤杯”和2016年中国(昆山)品牌产品进口交易会筹备工作。副市长王鸿声、徐惠民参加检查。

●我市召开市绩效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出席会议。

●全市深化农村改革专题培训班开班。副市长陆留生出席开班仪式并作动员。

5 市长曲福田率队调研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情况并主持召开轨道交通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副市长周伟强、陆留生、俞杏楠,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调研。

●全市市场监管暨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召开。市长曲福田,副市长周伟强、盛蕾出席会议。

●全市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召开。市长曲福田、副市长徐美健,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出席会议。

●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环古城河游船码头布局规划工作。副市长王鸿声、陆留生、俞杏楠出席会议。

●国际可再生能源组织总干事阿明来苏考察。副市长徐美健会见阿明一行并陪同考察。

●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委员赵凯一行赴苏州调研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前期准备工作。副市长李京生参加调研并汇报苏州情况。

6 全市交通拥堵治理工作会议召开。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领导周伟强、王少东、陆留生、李京生出席会议。

●副市长俞杏楠赴北京参加住建部召开的房地产工作座谈会。

6~13 省长石泰峰率领江苏省经济友好代表团赴韩国、日本进行友好访问。市长曲福田率我市商务、外事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经贸合作交流活动,副市长盛蕾随团参加交流活动。

8 苏州科技大学举办发展战略研讨会。全国政协副秘书长、民进中央副主席朱永新,东南大学党委书记易红,市委书记周乃翔,省教育厅厅长沈健,副市长王鸿声等出席研讨会。

9 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副市长周伟强、王鸿声、陆留生、俞杏楠在苏州分会场参加会议。

●全市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座谈会召开。市领导徐明、王鸿声出席会议。

10 市委书记周乃翔赴市委党校调研党校事业发展情况。市领导周伟强、陆新参加调研。

●绿地集团副总裁、绿地城投集团董事长吴卫东一行来苏考察。常务副市长周伟强会见吴卫东一行。

2016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副市长王鸿声在苏州分会场参加会议。

●副市长徐美健参加省集成电路产业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

10~11 国家旅游局党组成员刘金平率队来苏检查旅游市场监管工作。副市长王鸿声陪同检查。

●副市长俞杏楠赴南京参加省海绵城市试点申报活动。

11 市委书记周乃翔会见新加坡贸工部兼国家发展部政务部长许宝琨一行。新加坡驻沪总领事罗德伟,市领导王翔、俞杏楠参加会见。

●全市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召开。市领导朱民、徐美健、姚东明出席会议。

●市政府召开全市夏粮收购座谈会。副市长陆留生出席会议。

12 副市长徐美健赴常熟市参加全市工业经济运行和投资现场调研及座谈会。

●副市长俞杏楠会见匈牙利驻沪总领事乐文特一行。

●副市长俞杏楠出席市2016年世界电信和信息日纪念活动。

●副市长李京生出席苏州青年应急救援志愿服务总队启动仪式。

12~13 副市长王鸿声率队赴西安参加2016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暨第二十届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

13 2016年汤尤杯开幕式在昆山举行。世界羽联主席保罗?埃里克?霍耶,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蔡振华,副省长张敬华,市领导周乃翔、曲福田、徐惠民等出席开幕式。

●市政府召开经济运行分析会。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出席会议并讲话。

2016年市职业教育活动周正式开幕。副市长徐美健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副市长俞杏楠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相城区漕湖北桥片区总规等规划方案。

●副市长李京生现场检查姑苏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并召开座谈会。

16 省农科院院长易中懿率队来苏对接苏州农科院建设工作。市长曲福田,副市长陆留生出席对接会议。

16~17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甘霖一行来苏调研。副市长盛蕾陪同调研。

17 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会见由新疆伊犁州党委书记黄三平率领的伊犁州党政代表团一行。市领导王少东、王鸿声等参加会见。

●苏州市政府与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签署共建苏州国际能源变革发展典范城市合作协议。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会见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尹积军一行,市领导王少东、徐美健参加会见和签约仪式。

●市政府召开房地产市场工作会议。副市长周伟强、俞杏楠出席会议。

18 第十五届中国苏州电子信息博览会开幕。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德铭,副省长徐鸣,市长曲福田等共同为电博会启幕。市领导朱民、俞杏楠参加开幕活动。

●苏州市立医院西区——苏州科技城医院启用。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市领导陈振一、高雪坤、王少东、浦荣皋、盛蕾等出席活动。

●全市依法行政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会议召开。市长曲福田,副市长李京生出席会议。

●第九届江苏省园博会正式闭幕。副省长张雷,副市长周伟强、俞杏楠出席闭幕式。

●常务副市长周伟强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东吴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增资扩股有关事宜。

●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在苏召开吴江区土地例行督察启动会。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出席会议并讲话。

●全省外贸外资开发区工作会议在昆山召开。副市长盛蕾参加会议。

●市电子信息领军人才恳谈会召开。副市长徐美健出席会议。

18~19 由全国人大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陈光国带队的全国人大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来苏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市领导周玉龙、陆留生参加相关检查活动。

19 2016中国昆山品牌产品进口交易会在昆山开幕。省长石泰峰,中国贸促会会长姜增伟,副省长张雷,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经贸合作司司长克兰姆马托斯,市长曲福田,市领导徐惠民、盛蕾共同参加开馆仪式。

●苏州生物产业园一期开业暨二期开工仪式在苏州工业园区桑田岛举行。市领导周伟强、王翔,新加坡驻沪总领事罗德伟出席开工开业仪式。

●全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动员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在苏州分会场参加会议。

●宝时得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举办“智造未来启动会?发现中国创造力论坛”。副省长张雷,国务院参事石定寰,市领导王翔、盛蕾出席活动。

●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夏粮收购、价外补贴工作。市领导朱民、陆留生出席会议。

●副市长俞杏楠会见比利时驻沪总领事林佳夕一行。

●苏州高新区道路交通便民服务中心新址启用。市领导浦荣皋、李京生出席活动。

20 由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副局长、国家煤矿安全局原局长赵铁锤率领的国务院安委会第一巡查组来苏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市委书记周乃翔出席汇报会,市长曲福田汇报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徐美健及我市各地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汇报会。

●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推进会。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市领导周伟强、陈振一、高雪坤、王翔、浦荣皋、徐惠民、盛蕾、徐美健、陆留生等出席推进会。

●华为企业业务总部暨研发基地开工典礼在苏州工业园区举行。市领导周伟强、王翔出席活动并会见华为公司副总裁任树录一行。

●中国服务外包产教联盟成立大会在苏举行。副市长王鸿声出席成立大会并致辞。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就业创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副市长王鸿声在苏州分会场参加会议。

2016昆山跨境电商高峰论坛举行。副市长盛蕾出席论坛。

21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来苏考察,听取省、市落实“冰雪运动南展西扩”工作汇报。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会见考察组一行,市领导徐明、王鸿声陪同调研。

●市第28届科普宣传周开幕。市领导徐国强、徐美健、谢鸣出席开幕式。

●副市长俞杏楠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茅山塘地块改造项目和姑苏区40个征收(拆迁)剩余项目清零相关工作。

23 市长曲福田调研全市水利水务工作,重点察看今年安全度夏和防汛各项准备工作。市领导朱民、浦荣皋、陆留生,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调研。

●市长曲福田会见以副会长马忠礼为团长的香港中华总商会代表团一行。

●常务副市长周伟强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苏满欧”规划编制工作。副市长盛蕾参加会议。

●市政府举行苏州市金融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行动计划推进会暨2016年银企合作对接活动。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出席会议并讲话。

●市政府召开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副市长王鸿声出席会议并讲话。

23~26 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组分别在昆山市、常熟市、高新区和市区巡查。副市长周伟强、徐惠民、徐美健陪同检查。

24 全国政协副主席卢展工率全国政协京昆室调研组来苏调研。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领导高雪坤、王翔、王鸿声、王跃山陪同调研或参加座谈。

●市长曲福田主持召开房地产市场工作会议。副市长周伟强、俞杏楠,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会议。

●国务院参事张纲一行来苏考察科沃斯机器人有限公司。副市长盛蕾陪同考察。

●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朱民赴南京市考察宗教工作。副市长盛蕾、政协副主席谢鸣一同考察。

●全市水生态文明建设专题培训班开班。副市长陆留生出席开班仪式。

●全省夏季消防检查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副市长李京生在苏州分会场参加会议并召开续会。

25 2016贵阳中国大数据产业峰会暨中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峰会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市长曲福田出席开幕式,并率领市相关部门、市(县)区主要负责人调研贵阳大数据产业。

●苏州国际教育园院校联盟2016年工作会议在苏州技师学院召开。副市长王鸿声出席会议。

●副市长盛蕾会见来苏出席在苏意大利企业家座谈会的意大利驻华大使谢国谊一行。

●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加强道路交通综合管理议案办理实施工作。副市长陆留生、李京生出席会议。

●市政府召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专家座谈会。副市长俞杏楠出席会议。

●副市长俞杏楠会见巴基斯坦议会中巴经济走廊委员会主席穆沙希德?侯赛因?萨义德一行。

26 市长曲福田率队赴贵州省铜仁市考察。

●建设银行投贷联金融中心在苏州揭牌,这一总行级金融机构将为高成长性企业提供股权和债权相联合的融资服务。常务副市长周伟强以及建总行相关负责人出席揭牌活动。

●市国家广告产业试点园区“去试点”工作现场推进会召开。副市长盛蕾出席会议。

●市委农办联合农行苏州分行举办“农业银行支持苏州星级合作社发展专项行动”签约仪式。市领导朱民、陆留生出席签约仪式。

●首届“互联网+警务”全国峰会在苏州召开。来自公安部及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与互联网行业权威专家共同探讨“互联网+警务”的推进现状、解决方案和发展趋势。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京生出席峰会并发表主题演讲。

26~27 副市长王鸿声赴浙江桐庐参加全国全域旅游创建工作现场会及创建工作培训班。

27 市长曲福田赴常熟市调研特色小镇工作。副市长俞杏楠参加调研。

●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成员会议召开。副市长盛蕾出席会议。

●副市长盛蕾赴苏州工业园区挂钩联系重点工业项目。

●副市长陆留生率队检查杨林塘防汛工作。

●副市长俞杏楠会见新西兰陶波市市长戴维?特里瓦伐斯一行。

●副市长李京生会见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光大环保(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蔡曙光一行。

29~30 农业部市场经济与信息司司长唐珂率队来苏调研“互联网+现代农业”工作。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市领导朱民、陆留生会见或陪同考察。

30 市长曲福田主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市教育高招考试组织工作情况、关于加强学校新建项目投入若干意见和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入户有关事宜。副市长周伟强、王鸿声、李京生,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会议。

●市长曲福田调研财政工作。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调研。

●副市长俞杏楠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城中村(无地队)改造整治方案深化工作。

●副市长俞杏楠会见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主任丘曼玲一行。

31 市长曲福田主持召开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2016年苏州市有关保障对象社会救助(补助)标准调整方案、《苏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和《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举行常务会议学法专题: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副市长周伟强、王鸿声、盛蕾、徐美健、陆留生、李京生,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会议。

●卫材(中国)药业有限公司新固体制剂厂房奠基。市长曲福田出席奠基仪式。

●中欧青年政策对话暨青年问题专家研讨会在工业园区召开。副市长盛蕾出席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第47次主任会议召开,听取市政府关于苏州市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情况报告。副市长李京生参加会议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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