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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不服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决定案


【发稿时间 :2018-05-18 16:27 发布单位 :复议处 阅读次数: 】【    】【打 印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郭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822日所作的320518198271805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8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178221017分许,其在道前街市立医院门口右转进入该停车场,当时进入医院的车子多,其在慢慢行驶。辅警过去让其离开。其称:“前面的车子在动了,我都已经转过一次了,没有找到停车位”,辅警问其去哪里没有停到,其称:“养育巷、干将路转过来的”。辅警让其停去另一个地方,其口头答复不可能停去其他地方。后另一民警过来让其出示证件,并对其进行了处罚。其认为,本次记3分及按违停警告处罚不合法,其没有进行违停,只是在市立医院门口排队等待右转进入医院停车场,且其车子也在慢慢行驶。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178221017分许,申请人

将车牌为苏E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停靠在道前街市立医院本部门口东向西方向的机动车道内。民警在执勤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存在“机动车停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遂上前进行查处。在处置过程中,民警指出了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依法进行了告知。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警告并记3分,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 1.320518198271805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2.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3.辅警出具的《情况说明》;4.禁令标志设置情况照片;5.执法记录仪视频及路面监控视频。

经审理查明:

20178221017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为苏E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停靠在道前街市立医院本部门口东向西方向的机动车道内,经警务人员手势示意,仍不予迅速驶离。

被申请人遂以申请人实施了“停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出320518198271805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警告并记三分。

另查明:道前街路段设有交通禁令标志和标线,道前街市立医院门口也设有“严管区域,禁止停车等候,违者罚款扣分”的交通指示标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320518198271805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2.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3.辅警出具的《情况说明》;4.禁令标志设置情况照片;5.执法记录仪视频及监控视频。

    本机关认为:本市道前街路段设有明显的交通禁令标志和标线,道前街市立医院门口也设有明显的交通指示标志,表明该路段禁止停车。该路段监控视频证实,申请人将车停靠在该路段机动车道内时,车头前方并无其他车辆,现场指挥交通的民警看到申请人车辆后,已对申请人作出要求其驶离的手势动作,但申请人仍不予服从民警指挥。故申请人主张其系在“排队等待”与事实不符,其确已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对之予以处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的320518198271805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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