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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发稿时间 :2018-03-07 14:03 发布单位 :系统管理部 阅读次数: 】【    】【打 印

  由市住建局起草制定的《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21日至31日在“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现将部分有代表性的公众意见和建议的情况汇总如下:

1、《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建议修改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使用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设施的,应有更严格的安全使用要求,除应纳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外,也应接受本条例规制。

2、《条例》建议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负有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房屋安全隐患消除前,不得准予许可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如果这样规定,属于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违反上位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3、《条例》第二十八条中“房屋建设单位在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手续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建议删除。这样规定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也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相冲突。

 

下一步,市法制办将会同市住建局认真分析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采纳其中有建设性及合理性的内容。按照法定程序继续做好《条例》的修订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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