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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的制定说明


【发稿时间 :2017-11-13 14:01 发布单位 :系统管理部 阅读次数: 】【    】【打 印

《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86号)(以下简称《规定》)是2017年市政府立法计划中的废止项目。20177月,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报送了《关于废止〈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请示》。市政府法制办作为立法审核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定》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形成了《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草案)。2017111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现将《决定》的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规定》废止的必要性

《规定》自200611日起施行,至今已将近12年。在全国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法律、法规的时候,《规定》的发布与实施,为规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阳光政府建设,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对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政府信息的需求日益增长。在《规定》实施十多年后的今天,现实法律环境与当时相比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规定》作为先行的地方政府规章所存在的问题逐渐凸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规定》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发生冲突。《规定》于200611日正式施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51日正式施行。由于《规定》先于《条例》制定和施行,所以在《条例》实施后,《规定》部分条款与之发生了冲突。主要冲突体现为:首先,《规定》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否具备自身关联性进行适当限制;其次,《规定》未将社会公众最关切的土地征收信息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办事程序纳入信息公开义务主体主动公开范围;再者,《规定》中关于延长答复需要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同意的规定与上位法也存在不一致。两者之间存在较多的法律冲突,给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带来了困惑。

2.《规定》内容与上位法基本重复。经对照,《条例》几乎涵盖了《规定》的全部内容。不仅如此,《条例》还增设了《规定》所没有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具体内容等规定。随着实践的发展,《条例》的规定已经完全可以解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适用和操作问题。

3.《条例》已进入修改程序。国务院法制办近期就《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从体例结构上将公开范围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章具体阐述,明确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写入条例,对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并且对其他诸多方面的内容也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相比现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体量更大,将现行的538条规定内容扩充至654条,且内容更加细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修订后的《条例》将更能涵盖《规定》的主要内容,《规定》与之相冲突的地方将会增多。

二、《规定》废止的过程

按照《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市政府令第 124 号)的相关规定,2015年市政府将《规定》列入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计划。在其后开展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中,市政府办公室成立了立法后评估小组,在中国苏州门户网站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同时对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较多的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走访,并书面征求其意见与建议。在多次召开专题研讨、实地走访、问卷调研、专家论证以及听取各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后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建议废止《规定》。

2016年,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废止《规定》的建议,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定》的相关要求,在充分研究论证以及立法后评估的基础上,市政府将《规定》列为《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规章立法有关计划》中的立法废止项目,明确由市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市政府办公室于20176月再次就废止《规定》书面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中国苏州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各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对废止该政府规章均无意见。20177月,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向市政府报请了《关于废止<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请示》。

其后,市政府法制办从废止《规定》的必要性和废止程序两方面进行了审核,认为废止《规定》的理由和依据较为充分,废止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形成《决定》(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17111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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