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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全面建立因病致贫家庭生活救助机制


【发稿时间 :2018-06-25 15:48 发布单位 :系统管理部 阅读次数: 】【    】【打 印

近日,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人社局起草出台《苏州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全面建立因病致贫家庭生活救助机制。自今年715日起,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将可申请生活救助,获得常态性帮扶。

《办法》明确,苏州户籍居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生活救助:一是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是申请前3个月医疗费用支出单人达6000元或家庭累计12000元以上;三是申请前3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后人均低于我市低保标准,同时金融资产符合本办法中的规定。

《办法》规定,符合救助申请条件的家庭,参照低保操作流程,向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签订授权委托书,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对,由市(区)民政部门审批。获批后,按低保标准差额或全额给予生活救助,3个月为一个周期,第三个月为复审月。如仍因医疗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应在此月内及时向镇(街道)提供复审月前3个月内的医疗费用支出、家庭可支配收入、财产等材料,重新审核审批。如在复审月未提供复审材料,次月停止保障。做到动态管理,确保不错不漏、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为做好救助政策间的衔接,《办法》同时明确,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与临时救助业务一并管理,视同临时救助政策中定期定量救助;享受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的家庭,不纳入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范围;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人员,申请时其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且不同时享受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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